问:我的工作单位为职工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但我丈夫的工作单位也为职工办理了家财险,两份保险的总保额超过了家庭财产总价值。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能得到怎样的赔付?答:在财产保险中,当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且其保险金额之和超过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持有多份保单的情况就是重复保险。在我国,重复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公司一般采取比例责任分摊原则进行赔付。所谓比例赔偿方式,如果被保险人是足额投保,赔偿以实际损失计算;如果是不足额投保,则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来赔偿。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的计算公式为: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之和。如果你的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投保的保险金额总和是150万元,投保人与甲、乙保险公司订立合同的保额分别为90万元与60万元。保险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失是90万元,那么,甲承担的赔款为90×90/150=54万元,乙承担的赔款为90×60/150=36万元。而如果投保乙公司的保险不存在,甲公司还是会单独赔偿90万元。可见,重复保险很容易造成一部分保费白交的情况。另外一种赔偿方式是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被保险人的财产价值可视为两部分,投保的一部分为保险金额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而超过的一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例如,投保人将其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分为两部分,将那些价值高、市场价值变化大、难以确定保额的财产(如首饰、邮票、古玩等)剔除,再将价值低、不怕损失的财产剔除,只投保60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如果发生损失50万元,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额赔偿。这种承保方式国内很少见,需要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单独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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