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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金瑞人生终身寿险

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减保前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的125%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时有效保险金额的50%及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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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3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人民币10,000元。

2.1保险金额(1)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若发生减保或您与我们约定的其他情形导致有效保险金额变更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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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们提供的保障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50周岁。

本合同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我们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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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产品综述费率表详细条款产品答疑相关案例关注度:7519加入收藏复制链接“金瑞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金瑞人生C”。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金瑞人生(C款)终身寿险(分红型)合同”。

此外,“金瑞人生”可实现累积高额的现金价值,年老时可选择部分减保,补充其他方面的财务支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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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瑞人生”专属附加险可提供35种重大疾病保障,与主险共享基本保额。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主险红利保额继续有效,继续参加以后各年度的分红。

太平洋寿险“金瑞人生”是一款保额随分红递增的终身寿险产品,包括“金瑞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和“附加金瑞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出生30天至65周岁均可投保,具有保额递增的寿险保障、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高现金价值、年金转换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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