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保险,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保险具体条款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保险具体条款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保险具体条款第四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保险具体条款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条款内容:
投保示例王先生30周岁,购买本保险,保额1万元,选择20年缴费,年交保费为250元。若合同生效2年后,王先生被确诊为重大疾病,则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公司无息返还所交全部保费5000元。
保险特点一份保费、多份保障;权益转换、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贷款。
保险,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保险具体条款缴费方式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无息返回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高残,按基本保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保险具体条款承保年龄6个月-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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