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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保险具体条款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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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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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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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保险责任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中国人寿的康宁定期保险具体条款

康宁定期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条款内容:

投保示例王先生30周岁,购买本保险,保额1万元,选择20年缴费,年交保费为250元。若合同生效2年后,王先生被确诊为重大疾病,则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万元,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公司无息返还所交全部保费5000元。

保险特点一份保费、多份保障;权益转换、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单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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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方式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生存至70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无息返回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高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高残,按基本保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按基本保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保险利益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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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年龄6个月-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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