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缴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中国人寿康宁定期重疾保险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发行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地区 全国
销售方式 代理人
主附险类别 主险
保险类别 (按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人群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缴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
保险期限 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
产品特色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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