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确定。本公司根据此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职业类别确定保险费(见产品费率表)。
二、保险金额按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及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死亡时的职业类别确定(见产品费率表)。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释义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指下列情形之一: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以下是中国人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的介绍,至于中国人寿意外险条款这一问题,具体险种还要具体分析,有机会再给大家介绍其他意外险险种的条款。
本合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确定有二种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中国人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六条 保险金额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保险,中国人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中国人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中国人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五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中国人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三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保险,中国人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意外保险有很多种,条款也不尽相同。经常会有朋友问中国人寿意外险条款具体有什么,其实国寿的意外险分为很多种,今天就结合中国人寿基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大家做一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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