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任何情况下,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约定的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和终了红利,我们按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终了红利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指您根据主险合同与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减保,本条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保险,中国太保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以后各期的年交保险费不再支付。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降为零,若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继续有效并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
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责任
专属附加于“金泰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提供35种重大疾病保障,与主险共享保额。
产品特色
中国太保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保障期限 被保险人终身
缴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投保年龄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公司 中国太保
保险类别 健康医疗保险
保险,中国太保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名称 附加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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