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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介绍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第五条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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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分六年和十年两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五十九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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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投保范围

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

详细条款

中国人寿国寿鸿裕两全保险(分红型)特色介绍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合同责任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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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费期限:

交费方式:趸交

保险期间:六年和十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

投保年龄:30天-59周岁

投保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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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类型:保障保险、投资型保险

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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