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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农民工状告社会保障局案例

目前法院对此案尚未作出判决。

保险,中山农民工状告社会保障局案例

有法律人士表示,加付赔偿金制度设立的初衷似乎是将适用加额赔偿规则的权力赋予劳动行政部门,意图使劳动者通过行政救济机制解决纠纷。但在实践中,如果行政部门对劳动者主张赔偿金的维权诉讼,故意拖延办案,致使行政不作为,造成劳动者维权受阻,则是与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

龚建兵代理人说:"我们认为投诉的内容被告已经查清楚,早就超过了法定结案期限,不存在案情复杂的问题,被告是故意拖延办理,属行政违法。"

市人社局称,鉴于该案投诉内容多,情况复杂,案中又涉及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故办案监察申请办案期限延长30个工作日并得到批准。即该案办理期限延长至12月24日,仍在法定结案期限内。

被告中山市人社局答辩称,对龚建兵的投诉请求处理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行政违法。该局在收到龚建兵举报用工企业违法行为的投诉书后,于8月28日向企业发出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8月15日,人社局电话告知了龚建兵将对用工单位作全面监察处理的决定。

原告龚建兵代理人表示,市人社局在查明龚建兵的投诉请求已经申请仲裁,进入仲裁程序后,仅在内部作出处理决定,不给投诉人书面答复或告知。且在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后还拖延办理,无形中给劳动者维权诉讼设置了障碍,让劳动者应有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

中山农民工状告社会保障局案例

2012年12月18日,该案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双方对市人社局是否行政违法、是否应当答复原告的事实进行了举证。

劳动监察不认可故意拖延办案

庭审

龚建兵认为,这是中山市人社局行政不作为所致,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中山市人社局行政违法,判令市人社局对其提出的投诉请求限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予以答复。

因中山市人社局在收到投诉书后的60日法定期限内,未对龚建兵的投诉请求及时作出行政处理,致使龚建兵提出的加付50%赔偿金的仲裁请求被驳回。

保险,中山农民工状告社会保障局案例

2012年8月1日,广东中山市一家公司原模具工龚建兵向当地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并主张拖欠工资、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50%的赔偿金。当月9日,他又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出了《企业违法行为投诉书》,投诉公司存在延长工作时间等违法用工行为,要求中山市人社局依法处理。

行政处理不及时致加付赔偿被拒

案由

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超时加班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张加付赔偿金,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期限内未予支付的。湖南籍男子龚建兵在向广东中山市人社部门举报企业违法用工行为后,迟迟未获得受理,致使其在仲裁时提出的加付50%赔偿金的请求被驳回。日前,龚建兵遂就中山市人社局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山一农民工把人社局告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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