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耿先生介绍,他是一名长途客车司机,2005年9月24日,耿先生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分别投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份商业保险。2006年5月27日,耿先生开车经过胶州时,将一名12岁的小女孩撞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耿先生对事故负全责,耿先生赔偿伤者15865元。驾车出车祸造成第三方受伤需要理赔,目前多数保险公司只肯负担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医疗费,市民耿先生出了车祸后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他认为保险公司拒赔超出社会医保范围的医药费并不合理,是霸王条款,遂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市南法院将审理该案。■事故:大客车撞倒12岁女孩据耿先生介绍,他是一名长途客车司机,2005年9月24日,耿先生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分别投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份商业保险。2006年5月27日,耿先生开车经过胶州时,将一名12岁的小女孩撞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耿先生对事故负全责,耿先生赔偿伤者15865元。■理赔:近两千元药费遭拒赔2007年10月25日,耿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75%的比例理赔医疗费11898元(此前耿师傅也出过交通事故,因此按照合同约定理赔比例有所降低)。保险公司最终理赔了医疗费等10128元,这与耿先生的索赔额有1700多元的差额。“这笔差额是怎么产生的?”耿先生找到了保险公司。保险理赔员说:“你提供的医药费单据中,有部分医疗费是超出了社会医疗保险目录的,因此要扣除。”■起诉:状告保险公司索差额为什么要按照社会医疗保险范围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耿先生查看了保险合同之后,果然发现了这一条约定。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医疗费明细,记者看到,其中不在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费用包括了“床位费、CT费”等等。“用什么药,检查什么项目,都是医生决定的,保险公司凭啥不给赔偿呢?”虽然有约定,耿先生对保险公司的这一条规定仍感到十分不解。他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该因此少赔医药费。2007年11月,耿先生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分析:保险公司是为控制成本为何必须在医保范围内的费用才能予以赔偿?1月13日下午,记者以投保人身份拨通了这家保险公司的电话,一位工作人员称,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后,必须在医保范围内进行用药,否则不予赔偿。记者询问不予赔偿的原因,工作人员称,这是他们公司的规定。记者又咨询了市内多家保险公司,发现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有类似规定。对此,青岛市保险学会姚秘书长表示,保险公司这么做也是“迫不得已”。“现在医疗市场上的药品种类繁多,同一疗效的药品价格相差悬殊,如果保险公司不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伤者在就医过程中会就高不就低,医药费也会越来越高,第三者责任险中的伤人赔偿案中的医药费就会猛增。保险公司为了控制成本,只能采取一定的措施,将药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达到控制公司运营成本的目的。”■调查:多数车主不知该条款随机向10名有车的市民进行了调查。其中8名车主明确表示,不知道第三者责任险理赔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进行理赔。青岛市卫生局社保办的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他们以前也曾经接到过多次这样的投诉,一些车主甚至把矛头指向了医院,认为医院擅自用药,开大处方。“实际上这和医院没有关系,很多药是在抢救病人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商业保险套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是否合适,我们不好说,这是保险公司自己套用的。”该工作人员说。据悉,市南法院将在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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