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将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元年。网贷行业的飞速发展,产生了许多问题,跑路、非法集资、资金池等敏感词汇如影随形,监管已经迫在眉睫。
作者:P2P网贷圈(p2pmoney) 毛磊
近日,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组长姚余栋接受记者采访时,他提出可让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子公司的监管理念,而坊间又流出了疑似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具体条文,以及前段时间媒体不间断的报道了监管草案具体条文的商讨,监管内幕不断爆出,弄得人心惶惶!今天p2p网贷圈小编就带你来通观一下网贷监管的心里路程,以期市场为监管政策的出台做好准备,调整好市场方向,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导向!(明令禁止的,咱们还是不要去凑热闹了)
注意: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在步步紧逼,你是逃不掉的!
一、四条红线
2014年4月21日,处置非法集资部暨联席会议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刘张君主任表示,P2P网络借贷平台是新兴的金融业态,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要明确四条边界:
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五条导向
2014年8月,银监会高层提出了P2P网贷监管五条导向:
一、明确信息中介定位,二、实行独立的第三方托管,三、具备一定的从业门槛,四、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五、鼓励行业自律的规范。
三、六大原则
2014年8月,银监会高层再次提出P2P发展六大原则。
一、P2P信息机构网上的中介平台;
二、P2P公司的设立要有一定的门槛,且一定要实缴资本;
三、纯粹的信息中介,不经手借贷双方的钱;
四、对于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应该有一定资金额度的明确限制和一定的规模;
五、对P2P人才的专业人才需要有明确的要求;
六、要打击那些假冒P2P。
四、十大原则
2014年9月,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2014中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会议上,提出著名的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十大原则:
1.P2P的发展要坚持业务本质,不得建资金池;
2.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
3.是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4.P2P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5.是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管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
6.是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7.要有明确的收费机制,力求长期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
8.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既要披露自身和运营信息,也要进行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9.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打击伪P2P;
10.坚持小额化、普惠金融、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 ,坚持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五、五条监管思路
2014年11月,银监会高层又透露出互联网金融五条监管思路:
1、在监管规则和监管框架的设计上坚持开放、包容的理念;
2、加强监管规则的公平性,加强协同监管,防止监管套利;
3、市场主体要正确理解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
4、需要监管部门与从业机构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
5、坚守业务底线,合规经营,谨慎经营。
六、设立普惠金融部
2015年1月20日下午,这是一个值得牢牢记住得的日子,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将原有27个部门分拆、合并成23个部门,包括22个行政职能机构及1个事业单位。设立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贷行业纳入监管范围。
七、一行三会定调互联网金融
2015年1月23日,一行三会相关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回答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时均作出表态。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都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发展带来的积极意义。关于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监管政策,鼓励创新发展、适度监管,这是一个基本方向。
八、证监会下令禁止券商通过P2P平台融资
2015年2月,新浪财经获悉,监管部门正在收紧证券公司的相关融资类业务。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券商严格执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禁止证券公司通过代销伞型信托、P2P平台、自主开发相关融资服务系统等形式,为客户与他人、客户与客户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九、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两会提案
2月27日致公党中央召开全国两会情况通报会。临近两会,致公党在《关于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提案》 中建言,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实现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主体自治三者有机结合。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两会提案,监管已经上升到国家意志层面,监管迫在眉睫!
十、银监会确定网贷监管一把手
3月3日,腾讯财经消息,银监会新设部门——普惠金融部,主任由原融资担保部主任李均锋担任,负责P2P行业监管。而银监会另一部门“创新监管部”也将承担P2P行业的部分监管职能,如P2P的前期行业规则制定。创新监管部主任一职仍由王岩岫担任。
至此,直接监管网贷部门的一把手已经确定就位!
十一、银监会P2P监管草案:P2P准入门槛或设定为3000万,拟禁止平台拆标
2015年3月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召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几个P2P主要地区的省金融办、行业协会召开有关P2P监管细则讨论的闭门会议,讨论P2P行业监管已形成的文件初稿。
知情人士称,普惠金融部拿出了比较完整的监管方案具体条文。如在对P2P监管门槛上,条文规定,准入门槛为注册资本3000万元。而在高管上,要求平台高管必须有银行或者相关金融从业经验。此外,还对要求P2P平台在技术上符合一定的标准。会上也提出了杠杆限制,或参照担保的10倍杠杆。还明确要求P2P平台上的融资项目标的要一一对应,不允许“拆标”,不能开展债权转让,并且,对单笔融资项目额度还将设置上限要求。
十二、温州发布金融改革“新12条”支持互金创新发展
浙江省政府3月26日发布消息, 央行同意实施温州金改 “新12条”,批准温州推行新一轮改革。
“新12条”主要内容是:
1、支持法人金融机构发展。鼓励民营银行创新发展。筹建民营资本发起设立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开展农村保险互助社运营试点。
2、创新和优化金融产品与服务。争取大额存单发行先行先试。
3、深入农村金融改革。构建小额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保证贷款“三位一体”农村信贷产品体系。
4、深化保险服务实体经济。建立由政府、保险公司和银行共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机制。鼓励开展高额工程保函保险等创新业务,启动巨灾保险试点。
5、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支持第三方网络支付和“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健康发展。支持发起与设立互联网金融发展专项子基金,重点投向初创期、成长期互联网金融企业。
6、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PPP(公私伙伴模式)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企业发展。探索不良资产证券化和市政项目收益票据的发行。探索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探索符合条件的境外合格机构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募集海外人民币资金,发起设立公募或私募证券基金。
7、建立政府增信长效体系。组建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抱团互助增信机制。发展创投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积极推动省级政府性引导(投资)基金在温州设立参股子基金。
8、拓展外向型金融服务交流。支持境外金融机构来温州设立分支机构或投资温州法人金融机构。适时推动试验区内台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探索开展境外人民币债券发行。
9、构建区域金融稳定机制。设立区域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地化处置不良资产。
10、创新司法实践保障金融稳定。创新司法诉讼外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鼓励通过诉讼外调解、债权转让、不良核销、打包上挂等方式化解金融债务纠纷。妥善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试点。
11、推动地方金融监管创新。探索金融监管权限下移,积极争取上级监管部门将部分机构准入、业务创新、产品审查、高管核准等职能授权温州属地监管部门,实施靠前监管。将《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争取上升为省级实施。
12、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人民银行温州征信分中心和温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合作应用。支持第三方企业征信服务机构独立开展业务。
十三、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2015金改:推动p2p行业自律
2015年3月末,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2015年金融改革创新重点工作》(即“深圳2015金改”),主要围绕前海蛇口自贸区在36个重点项目上进行创新。
其中包括,引导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推动制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自律公约和行业标准;重点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等。
十四、央行警示三类P2P
面对业内日益严重的非法集资,央行条法司副处长王晋表示,P2P领域主要有三种情形可能导致非法集资:
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
二是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名义大量发布虚假的借款信息。
三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十五、p2p省域备案监管框架初现:十大业务成禁区
2015年5月,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网络借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已初步成型。其中类证券化、资金归集、关联方融资、联营股权众筹等10项业务均成为办法的禁止行为。
十六、P2P未来监管架构: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
2015年5月24日,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副主任文海兴公开表示,对P2P网贷监管中,政府监管、行业治理、市场约束应保持动态平衡;政策加强跨部门、跨地域、跨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协调,共同加强法治建设,加强防范和打击冒用互联网金融名义的非法金融活动,推进行业自律,建立自律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
曝光的监管草案显示,国内在网贷业务的监管构建上,将形成“银监会+各省行业组织”的监管构架,以省级单位区域对网贷行业进行自律监管,各类网贷机构需向各省级自律组织实施备案登记,而自律组织则通过向符合备案条件的网贷机构发放统一的行业认证标识,并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
监管正在层层逼近,从最初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位,到监管的基本原则,划定监管红线,到设立专门机构人员监管,到监管框架的确立以及具体监管条文商讨磨合、征求意见,还有不断传出的地方性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政策性文件的出台。种种迹象表明,监管层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思路,网贷监管已经十分临近。小心了!
注:监管资料来自公开数据以及权威媒体报道,具体监管政策以监管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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