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为139××××2439的沈阳杨先生问:我1986年进入一家事业单位工作,1996年自行离开该单位,但并未与单位办理任何离职手续。2002年左右单位将我的档案丢失。2001年,我自行成立一家公司,并于2002年以个人缴费形式为自己交纳养老保险,如今我想自己补交2002年之前的养老保险,但相关部门却以我档案丢失为由,拒绝为我补交,而我手中有一份原单位出具的《招收合同工人名单》,并盖有劳动局印章,但相关部门却认定它为无效。请问,我自己该如何补交2002年之前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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