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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医保管理部门同时表示,4月1日至10月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个体参保人员可以按照14%比例缴费,也可以按照8%比例缴费,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个体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将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同时,个体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的计入标准、门急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和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医保综合减负办法按照城保办法同类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将建立个人医疗账户
保险,自由职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城保调整后,在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但其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14%。具体来看,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14%。其中,10%为基本医疗保险费,2%为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2%为个人缴费部分。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为本人及其从业人员缴费的比例为12%。其中,10%为基本医疗保险费,2%为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本人、从业人员的个人缴费比例为2%。不过,领取养老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月缴基本保费相应提高
据悉,市医保网公布的《关于将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今后,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将纳入《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城保)。
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保)将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保)。从上海市医保局获悉,4月1日至10月1日为过渡期,在过渡期内,自由职业人员、个体户及其帮工可继续参加个保,也可选择参加城保。个体参保人员参加城保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缴费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14%,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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