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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保险司法解释 业界辩赔付压力效用

与此相对应的是,22日上午三大保险股全线微跌,午后资金流入,除中国太保之外,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全部由绿翻红,分别微涨0.24%和0.05%。

一位首席保险行业分析师表示,意见稿还只是在征求意见阶段,不一定最后都会被采纳,对于保险公司的影响还有待时间来验证。“酒驾保险公司赔付额度从1万上升到12万2,我们需要对数字模型进行精确测算,才能确认对财险公司的具体影响。”

投资理财,最高法出台保险司法解释 业界辩赔付压力效用

宋振华律师告诉记者,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要提示,要明确说明,并且,保险公司要负举证责任,该条款显然保护了在诉讼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

而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单等保险凭证上的显著位置以文字或符号等明显标志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但保险公司对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现实中,保险公司代理人帮一些年龄大的或嫌麻烦的投保人代填保单,最后由投保人签名就行。“这种情况如果出现问题,举证责任在于投保人。也就是投保人要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代理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利后果由投保人承担。”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说。

意见稿二规定,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的,除投保人追认外,保险合同不生效。

但在投保人看来这个程序实践上确实会有问题,因为如果保险公司怠工拖延,会使投保人的保险利益保障处于真空状态因而严重损害投保人利益。“合理期间参照保险行业同种类保险的一般期间确定。”宋振华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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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二还要求保险公司如果没有在合理期间完成核保并通知投保人,就被视同为同意承保。“问题在于合理期间,怎么算是合理期间呢?以后法院每一起纠纷案都还要规定个”合理期间?上述法务部人士说。

“责任利益和期待利益对保险公司非常不利,以后怎么赔很明显就是法院说了算。另外,责任利益、期待利益本身就是个很模糊不确定的东西。”一位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称。

意见稿二有条款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以及现有利益产生的责任利益、期待利益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投保人权益增强

对此,王绪瑾称,“这种所谓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根本不成问题,保险公司就是保障风险的,这些风险本来就应已经通过精算包含在保费里,如果保险公司亏损,只能说其价格设计有问题,他可以提高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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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稿规定对于醉驾保险公司的赔偿,而后可以对保险人进行追偿,但是关键问题是,在赔偿之后保险公司能否追偿成功,被保险人是否有能力去进行补偿。如果被保险人逃逸或者意外,那么保险公司又向谁追偿?在这个问题上,保险公司的风险如何化解?”深圳一财险公司理赔部门负责人认为给保险公司带来赔付压力。

再如,意见稿将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所载货物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都明确列入赔偿范围,这无疑扩大了保险公司赔付的范围。

广州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振华介绍,目前法院的审理模式是,交通事故涉及到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案件,放在民事审判庭审理;机动车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由商事审判庭审理。意见稿一明确可将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这个条款跨越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有利于更充分地保障受害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权利,同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同时,意见稿一还规定机动车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另外,最高法司法解释只针对交强险,其它商业车险中对于酒驾、吸毒和无照驾驶等行为引发的事故仍然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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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个所谓的赔偿也不意味着酒驾伤人应该由保险公司买单,变相鼓励酒驾行为。而是保险公司赔偿事故中的受害方后,有权向被保险人,也就是酒驾的司机追偿,最终承担责任的还是违法驾车的司机。

对于醉驾、毒驾伤人的情况,之前保险公司只需要承担不超过1万元的垫付抢救费用。而现在新发布的司法解释里明确,保险公司要赔偿的最高额度可能达到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最高限,也就是12万2千元。

意见稿一最引人瞩目的一条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醉驾赔付加大

对此,业内学者也是持有相异的意见。有学者称意见稿将极大影响现有保险业务和保险市场,但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研究中心主任王绪瑾教授认为,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并不是出台新保险法,而是对原有条款的解释,并不会对保险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但同时他表示商业保险应该遵守的还是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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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投保人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保险公司却表示赔付压力加大,或影响其成本及盈利水平。

最高法在其官方网站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修订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也遇到了不少复杂、疑难问题。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正确适用《保险法》,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意见稿,就《保险法》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进行司法解释。

3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二”),反馈截至4月20日。此前一天,最高法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一”),反馈截至4月21日。

最高法连续两日连发两个司法解释,并向社会各界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剑指保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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