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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介绍:

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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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企业,通知通告,专家视点。企业服务,招标信息。

天然气论坛会议、天然气行业联合会是天然气协会,中燃联组织了许多专业会议及培训,中介服务,量身定做企业内训010-57734055。咨询、提供燃气行业培训。

*章 总则/*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天然气行业联合会(英文名称为:China s natural gas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CNGIA)。

第二条

*天然气行业联合会是面向全国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煤层气生产、天然气装备领域,由各相关企业(天然气行业设计、施工、生产、储运及装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协会业务上接受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政策,以科学发展为宗旨,促进天然气行业发展,加快企业“产学研”步伐,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及社会效益相统一。通过开展相关领域的政策研究,加强国际交流、产业合作,为天然气行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天然气行业的各种资源,做好国家政策法规的研究与宣贯、天然气行业信息传播、政策调研等工作,组织参加国际天然气行业开发利用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天然气产业的进步与发展,其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围绕国家天然气行业生产发展目标和任务,充分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各级政府及其天然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二)开展相关的天然气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咨询服务;

(三)收集、分析、交流天然气行业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开展企业“产学研”及技术交流活动;

(四)团结凝聚天然气行业,各社会组织,联合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天然气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五)开展天然气行业现状调研,宣传教育活动;

(六) 开展天然气行业国际合作和交流活动,维护我国良好的能源国际形象,为我国天然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安环事业争取更多的国际支持和实际利益,推动全社会天然气行业的发展;

(七)组织推广天然气行业生产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措施、新经验、新途径,推动天然气开发自主创新、科技进步和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天然气行业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八)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研究和提出政策建议,维护会员单位和天然气行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会员单位和个人;

(九)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纪律/*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第四十四条

本会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办事。

第四十五条

本会成员必须十分珍惜和自觉维护本会信誉,勇于开拓,诚信办事,热情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十六条

本会成员必须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理事会的财务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联合会会员/*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1、联合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2、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联合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 在燃气及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能够履行会员义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城市的地方性燃气联合会可作为单位会员加入*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采用书面表决通过);

(三) 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及相关文件;

(四) 通过联合会网站发布公告。

3、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联合会活动;

(三) 优先享受联合会的各种服务;

(四) 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其他依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4、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 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三) 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 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6、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联合会下设秘书处、科学技术委员会、非常规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煤制气)行业专业工作委员会、天然气管道专业委员会、阴极保护专业委员会、培训工作委员会和燃气设备专业委员会9个工作机构。

联合会工作覆盖全国,现大约有200多个燃气企业和厂家为会员单位。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生效。

第二章 会员/*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

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天然气行业,在天然气行业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支持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宗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八章 附则/*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服务宗旨/*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天然气行业联合会的宗旨是:为社会服务,反映会员的愿望,维护会员的佥权益,促进企业的横向联系;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联系的桥梁纽带、润滑剂作用,加速燃气事业的发展。

联合会拥有自己的资讯网站,名为《天然气(煤层气)与管道网》,自2008年上线以来,以“为推动*天然气行业管理服务,为提高天然气技术水平服务”为宗旨,深受广大网友的欢迎。

联合会拥有自己的官方网站,自上线以来,以服务广大会员为宗旨,为企业提供产品、培训、会议论坛、学习等服务,受到广大会员的好评。

联合会组织了许多专业性、技术性会议及培训,并为多家企业进行量身定做进行企业内训,联合会成功主办多次国际天然气市场研讨会及煤层气技术开发利用高层论坛,既为学习借鉴国外天然气新技术、新工艺提供条件,又为展示国内燃气产品提供了方便。同时促进了国际间燃气行业的合作与交流,结交了很多国内外同行朋友,扩大了联合会的知名度。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第十三条

本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五)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

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

会期间领导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理事从本协会会员中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

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

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

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到会

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国天然气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较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70周岁,副会长较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

5周岁,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四)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的建议,交会长

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天然气行业联合会

(一) 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燃气行业经济政策和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事项;

(二)开展对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的收集、统计和经营管理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发展燃气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等提供依据;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燃气行业在经营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科研、设计、施工以及改革等方面的经验和成果;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和组织交流国内外有关燃气的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燃气器具产品的展评、推广和技术交流;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类人员,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六)编辑出版联合会的刊物和信息资料;

(七)代表*燃气行业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发展与国外燃气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举办国际燃气研讨会,国际燃气技术设备展览会;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

(九)承办政府主管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事项;

(十)其他依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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