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学会-医学研究 学术交流 编印资料 咨询服务。
工作委员会,学会简介,学术交流,学会章程。继续医学教育。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3号百业兴大厦23楼
学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开展市内及国际国内医学科技学术交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组织医疗事故技术再次鉴定工作;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开展医学科技咨询、科普宣传活动,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提高全市医学科技的整体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医学会,英文译名Chong Qi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QMA。
重庆市医学会是由全市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生产企业单位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重庆市医学会成立于1940年4月,现有4个工作委员会、57个专业委员会,4000余名会员,涵盖了全市医学科技各个专业的骨干人才。学会坚持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全市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组织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工作,为医患双方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重庆市医学会章程(重庆市医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6年5月11日*章 总 则
*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市医学会,英文译名Chong Qing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QM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全市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相关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医学道德,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医学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医学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全市人民的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组织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工作,为医患双方服务。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卫生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91号,邮政编码:400015。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医学学术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等学术活动,密切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综合性和专科性医学学术期刊,医学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医学书籍、医学信息资料及医学音像制品;
三、开展继续医学教育,组织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医学科学技术水平;
四、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医学卫生知识水平,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加强同国内、外医学学术团体和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联系交往,除搞好与国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及片区性、网络性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外,积极组织开展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以促进全市卫生事业的发展;
六、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及时提出各个时期医药卫生方面的政策和工作建议;
七、开发和推广医药卫生和医学科学技术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举办医药卫生科技展览,大力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八、评选和奖励我市优秀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发现、培养、推荐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依法组织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工作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三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个人会员
1、高等医、药学院校毕业,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取得助理级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职称者。
3、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有关卫生管理工作的管理干部(副科级以上)。
(二)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生产企业单位。
(三)名誉会员
著名的外籍(海外)医学专家,热心赞助本会工作,对我市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者;或非医学界的外籍(海外)专家和知名人士,赞助本会工作,并对促进我市与其它国家(或地区)的友好关系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经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本会办公室按照本章程审核批准。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法人代表向本会提出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批准。
三、名誉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后由会长授予证书。
四、本会个人会员由学会办公室发给中华医学会统一的会员证,并报中华医学会备案。单位会员、名誉会员直接发给本会签发的证书。个人会员因工作调离重庆市,须办理会籍转移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片区性、全国性及国际性会议;
3、优先在中华医学会本专科期刊和本会期刊上发表论文及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服务。
二、单位会员除以上权利外,可优先申请协助本会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委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三、参加本会和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科技推广、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五、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八、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决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卫生局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十、指导区、县(市)医学会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重庆市卫生局审查并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中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至下届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成立新的理事会止。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卫生局审查和经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报重庆市卫生局审查,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重要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分别予以表彰或聘任为名誉理事。不是理事的院士,可根据本人自愿聘请为学会名誉理事或咨询顾问。积极支持并赞助学会工作的国内、外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可聘为本届名誉理事单位。任期至下届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为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不同学科和专业,由常务理事会批准,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正式名称为重庆市医学会××专业委员会,成立专业委员会须报重庆市民政局批准。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学科(专业)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区、县(市)医学会民主协商推荐全市委员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经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内,凡连续一年未举行任何形式的学术活动,其主任委员视为自动辞职;或主任委员因工作调离或健康原因等,不能继续履行主任委员职责的,可经本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后重新推选主任委员;各专业委员会委员凡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活动者,视为自动辞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
第三十四条 办事机构在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对各区、县(市)医学会实施业务指导,各区、县(市)医学会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但其名称不得使用中华医学会某某分会或重庆市医学会某某分会名称。
第三十六条 本会在会员较多的非单位会员的基层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亦可以聘任联络员或工作秘书,承担与会员的联系工作。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重庆市民政局和重庆市卫生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重庆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并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会 徽
第四十七条 本会使用中华医学会统一的会徽,外部轮廓呈杏花形,中心为蛇和杖,蛇缠绕在杖上,背景为中国地图,其下为中华医学会成立的年份“1915”。图内上,下方的文字分别为中华医学会的中、英文名称。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成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重庆市卫生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重庆市卫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卫生局和重庆市民政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重庆市医学会2006年5月11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修订并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 长:屈 谦
副 会 长:傅仲学、王云贵、王正国、雷 寒、吴小翎、陈 华、戴伟杰、李庆平
秘 书 长:周 红
副秘书长:陈永忠、徐迪雄、袁 军、严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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