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域名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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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厅制作和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由本厅保存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由本厅负责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厅编制了《广东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厅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和本厅政府网站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厅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二)规章文件。
(三)规划计划。
(四)业务工作。
(五)统计数据。
(六)人事管理。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委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厅编制了《广东省农业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本厅在编排以上各类政府信息时,按照业务和信息类别,划分为1-3级类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或本厅政府网站上查阅该《目录》。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公开形式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从本厅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载,复制有效。《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厅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当场递交,也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并提供有效证件。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向本厅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向本厅提交书面申请。
本厅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申请处理。
本厅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申请将正式登记受理。根据申请的内容,本厅自收到申请(指可以正式受理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厅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厅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收费标准。
本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标准依照国家物价与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办公室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厅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厅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厅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厅投诉举报(,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184名(含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行政编制20名、省畜牧兽医局行政编制2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主任)1名、副厅长6名(其中1名兼任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1名兼任省畜牧兽医局局长),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兼任省农业厅副厅长,不占省农业厅副厅长职数),总畜牧兽医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2名、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2名、总经济师1名、总农艺师1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理有关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
综合协调省直和中直驻粤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审核有关部门起草的涉农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中央和省“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推进“三农”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和信息,总结推广“三农”工作先进经验。
(四)发展计划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组织实施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五)农村改革处。
研究提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农村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保险制度和农林牧渔体制改革创新。
(六)新农村建设指导处。
研究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拟订新农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
(七)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协调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八)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主要农产品价格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建议;承担种植业统计有关工作,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
(九)交流合作处。
开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农业企业境外投资、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协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会展、洽谈会、论坛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承担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外来物种的管理;协调农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省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
拟订种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种植业相关生产建设项目;协调农作物新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收集、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肥料、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发展节水农业工作;拟订南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农机引进、示范、推广、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协调农机推广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机械化、农机事故统计;依法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监理和质量监督,协调农机安全生产;承担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
(十三)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处。
拟订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改革;协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协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统计工作。
(十四)农业应急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各专项预案;协调处置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实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市县农业应急工作;牵头协调直属单位及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财务与审计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协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十七)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九)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老区建设办公室)。
拟订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组织省直、中直驻粤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珠江三角洲对口帮扶山区和东部发达地区支持西部贫困地区的扶贫协作工作;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省畜牧兽医局。
负责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监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承担畜禽遗传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
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划入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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