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宁夏。
宁夏,。
(一)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自治区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煤炭、电力行业管理的有关职责划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将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职责划给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进一步缩小审批范围,调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编制9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1名副主任兼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主任);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提出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协调组织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开展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前期工作。
(二)推进我区与东部地区在西部开发方面的合作;组织实施国务院西部办有关人才开发和培训工作;开展西部大开发宣传工作。
(三)落实国务院西部办工作任务;承担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中心”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社会提供信息及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
(二)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统信息化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三)完成自治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研究中心” 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的研究、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二)负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宣传工作。
(三)完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培训中心” 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不定级别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系统和其他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二)完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建设规划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建设规划办公室”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生态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及有关项目的前期调研、审查工作。
(二)对生态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态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工作。
(三)负责全区生态建设综合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工作。
(四)完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工代赈办公室” 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编制全区以工代赈扶贫规划。
(二)承担自治区以工代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的拟定工作。
(三)对自治区以工代赈项目进行调研审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完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铁路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不定级别事业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承担新建铁路项目、铁路技改项目、地方铁路网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综合协调工作。
(二)参与编制全区铁路建设规划。
(三)参与新建铁路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调研、审查、协调等前期工作。
(四)完成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与其工作相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会务、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
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以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目标和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承担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有关工作;承办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宜。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监测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并提出应对预案和调控建议;开展宏观调控政策评估;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出年度重要商品平衡的总量指标和相关政策建议;提出重要物资储备政策建议,拟订并协调全区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承担机关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承担对外宣传和信息发布的有关工作。
(五)经济运行与产业协调处。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衔接平衡相关产业政策;统筹工业和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承担工业和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申请国家发改委核准、补助资金项目的预审、上报工作,以及自治区权限内项目的审核、备案工作;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并组织协调;参与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的审核工作。
(六)体制改革与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监督;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招标投标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性事务。
(七)固定资产投资处(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合署办公)。
监测和分析投资运行情况;组织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区投资规模、结构、资金来源及调节政策建议;提出政府信用贷款的规模和计划建议;提出平衡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和重大项目建议;承担公、检、法、司、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及城镇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工作,以及预算内投资安排工作;参与提出房地产投资调控政策及经济适用房建设指导计划;承担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基本建设管理处(与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合署办公)。
承担自治区重大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重点项目的跟踪服务,提出解决项目建设问题的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自治区权限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概算调整和限上项目的初步设计预审、上报工作;承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的管理工作;承担组织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基本建设定额和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稽察工作。
(九)国外资金利用处。
提出自治区对外经济方面的政策建议,以及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规模和使用方向;拟订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全区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承担限上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预审、上报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外贷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工作;按权限承担核准或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承担国家鼓励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
(十)地区经济处。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参与编制重点区域、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承担地勘、测绘、地震等方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的有关工作;提出扶贫开发战略、政策、项目布局建议;组织拟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人畜饮水、水土保持等规划、计划并承担项目审核的有关工作;编制以工代赈、易地扶贫移民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协调县域经济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一)西部开发办公室。
组织拟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西部大开发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组织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协调实施自治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的有关工作;承担自治区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农村经济处。
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生产力布局的目标和战略问题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生态、农村小城镇、农村能源、农业生产资源、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提出调控措施和政策建议;提出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生态建设、农村小城镇、农村能源、农业生产资源、应对气候变化等方面的项目安排建议并协调实施;承担农业、林业、水利重大项目前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农业项目的审核和免税确认工作。
(十三)能源处。
提出能源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并实施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和年度计划;承担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煤炭、电力等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承担煤炭、电力等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限上项目预审、上报和自治区权限内项目的审核工作;承担煤炭、电力等能源预测预警工作。
(十四)基础设施处。
提出交通运输、邮政方面的政策建议,并承担综合协调工作;统筹交通运输、邮政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订交通运输业固定资产和以工代赈公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拟订铁路、民航运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交通运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限上项目的预审、上报和自治区权限内项目的审核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处。
综合分析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态势,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政策;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解决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推动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和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处。
参与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生态移民、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参与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参与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承担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污染治理等项目上报审批的协调工作;承担城镇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限上项目的预审、上报和自治区权限内项目的审核工作。
(十七)社会发展处。
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等发展政策,并组织拟订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的安排建议;承担社会发展领域重大项目的审核工作。
(十八)就业与收入分配处。
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相关体制改革;提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重大项目的安排建议,承担限上项目的预审、上报和自治区权限内项目的审核工作。
(十九)经济贸易与财政金融处。
监测分析区内市场状况,提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稳定市场价格等调控方案;指导、监督重要商品储备管理;组织拟订商贸流通业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商贸流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协调推进流通体制改革;承担粮食、棉花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的预审、上报工作并监督实施;提出社会资金平衡、财政和金融领域发展战略和建议;动态分析财政、金融运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政策建议;承担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申请的预审、上报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的发展及制度建设工作;承担区内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衔接、平衡、优化各主要行业和产业的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监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国民经济发展速度、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预期目标及调控政策建议;负责交通运输的综合协调;发布经济信息。
(三)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及其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提出社会资金平衡、财政和金融领域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分析经济体制改革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负责预审、上报由国家审批(核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及批准后的协调;审批权限内属于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指导政策性、金融性资金使用方向;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招标投标工作;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提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建议;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协调*、二、三产业发展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政策,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规划;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问题。
(七)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区域协调发展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重大项目布局等建议并协调实施;提出城镇化发展政策建议,引导和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承担国民经济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提出重要物资、商品总量平衡的建议;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指导监督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问题及政策。
(十)拟订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生态移民、应对气候变化的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按权限核准或审核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组织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并提出重大备选项目;安排国外贷款建设资金项目。
(十二)负责煤炭、电力等能源的行业管理;提出能源发展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问题;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指导能源科技进步;负责能源预测预警。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物价局。
(二)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煤炭、电力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煤炭、电力行业管理,负责拟订煤炭、电力行业的发展规划、标准和相关政策,负责煤炭、电力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限上项目的预审、上报和自治区权限内项目的核准以及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煤炭、电力行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调节,以及技术改造、能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管理和生产许可监管工作。
(四)石油化工和煤化工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
(五)外资并购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门联席会议。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申请,负责审查外国投资者并购区内企业项目的合同和章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外资并购项目准入条件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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