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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事务所内部治理委员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宣传委员会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委员会
包括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机构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机构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GDICPA。
第三条 本会是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对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的职能,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财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接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7、18楼。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广东地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及会员管理;
(三)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合并等提出意见;
(四)监督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
(五)制定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各项自律管理制度;
(六)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指导、检查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化运作;
(七)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行业惩戒,对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八)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地区考务工作;
(九)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十二)协调行业内外关系,优化执业环境;
(十三)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宣传注册会计师事业,提升行业形象;
(十五)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等活动;
(十六)指导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广东省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加入本会成为执业会员,其他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按规定申请退出本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专业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在执业或涉及诉讼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时,获得本会在能力范围内提供的专业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监督和管理;
(四)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建立内部治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六)教育从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规则;
(七)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八)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九)按规定交纳及代收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本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省内外有关方面的专家、知名人士,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较高权力机构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通过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六)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权至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二)选举本会常务理事;
(三)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审议、通过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增补、更换及罢免本会理事;
(六)审定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
(七)审定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及委员人选;
(八)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的行为作出行业惩戒决定;
(九)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通过本会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须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和其他方面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会计审计理论界及实务界的代表。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有关方面推荐,经理事会审议,可增补或更换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执业会员理事应具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执业以来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水平,有时间和能力履行理事职责;
(二)除执业会员外的理事应是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会计、审计相关理论研究或实务工作,具有较高声望的人士,热心注册会计师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理事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职将根据不同情形自动取消或被罢免:
(一)理事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二)理事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审议,可罢免其理事职务:
1、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若干人,顾问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或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会长、副会长的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二)、(三)项外的理事会职权。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任职期间,无特殊情况连续三次或累计五次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执行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及享有的职权谋求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在执业中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六章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负责研究和指导相关工作的重大问题。各专门和专业委员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专门和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职责、工作规则、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广东省财政厅推荐,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广东省财政厅办理任职。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广东省财政厅批准。
第八章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四十条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成立须经本会批准,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市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运行和职责权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定办理。其章程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报本会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会员赞助;
(三)财政拨款;
(四)社会捐赠和资助;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广东省财政厅的监督。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会年度财务收支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本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广东省财政厅组织的离任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财政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财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31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设立有关事宜,监督、管理其执业情况;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指导、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的贯彻实施;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协助组织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培训工作;依法办理审批及监督、管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在我省开展业务的有关事项;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开展国际交往活动;指导地方协会工作;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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