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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PAPER ASSOCIATION 缩写:GDP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一)是由广东省造纸业及省内与纸业有密切关系的企业、科研机构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组织。
(二)是广东省内跨地区、跨部门和不分所有制形式的全省造纸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
(一)本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三)是团结全体会员,为企业服务的组织。
(四)加强企业管理,促进造纸技术进步,为振兴和发展我省造纸行业的机构。
(五)是维护我省造纸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反映行业的要求与愿望;承担政府部门委托,为行业管理提供服务性的工作;组织会员开展公益性的活动。
(二)研究国内外造纸发展与市场动态,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会员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网络。
(三)根据会员的意愿,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有关的经济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标准等方面的意见。
(四)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和协调会员开展营销、业务与技术的交流,对外交往等方面的联合活动。
(五)开展行业内培训、咨询及展销展览等活动。
(六)总结行业管理经验,编写行业有关资料、规程,会刊。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有关的科研机构、与本行业相关的社会经济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向本会申请对企业生产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求组织诊断和帮助的权利;
(七)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八)享受本会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造纸企业
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以上者,年交纳会费3000元;
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以下者年交纳会费1500元。
(二)经营性公司及纸品加工企业,年交纳会费1500元。
(三)与造纸行业相关的企业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四)理事、监事以上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在以上基础上增加一倍。
(五)欢迎企业自愿多交纳会费,支持协会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2年不交纳会费
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有严重违
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经会员大会表
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人以上,可以推选代表
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较高权利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持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决定、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人数达50人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二、三、四、五、六、七、九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5-7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采用选任制,会员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
权。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
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承担民事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 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 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十一月九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正式成立。由来自于省内纸业和与纸业有密切关系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设计部门等机构组成。纸协下设有包装用纸、文化办公及信息用纸、特种用纸、商业、技术五个专业委员会和一个驻广宁的办事处。会员包括广州造纸有限公司、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理文造纸厂有限公司、华丰纸业有限公司、金洲纸业有限公司、建晖纸业有限公司、维达纸业(广东)有限公司、中顺纸业制造公司等120多家会员单位。
广东省造纸行业协会以促进我省造纸工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振兴我省造纸工业为宗旨,在政府和会员单位之间,会员单位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传达政府意图,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对造纸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并提供服务 。主要职能如下:
1、 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 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 创办刊物、开展咨询,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4、 组织展销会、展览会等;
5、通过网络传达更多的信息,同时为会员单位做宣传;
6、 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7、 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8、 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9、 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10、 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相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
11、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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