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电子期刊,通知公告。
行业信息,安防行业。
*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CHINA INDUSTRIAL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CLEAN PRODUCTION ASSOCIATION, 缩写:CIECCPA,是经民政部注册成立的国家一级协会。
协会本着充分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为政府服务,当好工业领域政府企业参谋助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有关工业与清洁生产领域内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
为企业服务,做好促进相关培训、技术交流、业务合作、产品及服务的输入输出的国际交流;
为社会服务,面向社会开展节能宣传、普及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
*章 总 则
*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协会,英文名称:CHINA INDUSTRY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CLEAN PRODUC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CIECC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工业企业、从事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领域工作的社会机构、企业、科研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队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能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向指引下,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节能减排,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决策部署;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做好服务。充分发挥好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与纽带的作用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推动和帮助工业企业做好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减少污物排放、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与清洁生产政策宣传,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与工业领域相关的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及时准确地向企业传递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
(二)当好工业领域政府企业参谋助手,针对行业发展中如何进一步提高能源节约、清洁生产水平等节能减排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真实情况,进一步加强前瞻性、宏观性研究,为政府和企业重大决策提供依据。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实施有关工业与清洁生产领域内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评优、表彰、试点、示范等,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工业行业和企业不断加大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力度。
(四) 组织工业领域节能与清洁生产相关活动,促进行业内外的交流和能力提升,为工业企业提供有关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方面的全方位服务。
(五)促进工业领域节能与清洁生产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培训、技术交流、业务合作、产品及服务的输入输出的国际交流等。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行业出版物、建立行业网站,建设工业领域节能与清洁生产方面的信息平台,促进信息交流和共享,促进政策落实、技术成果转化和市场的发展。
(七) 承担领导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八)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支持和配合本团体所发起的推动工业节能与清洁生产的活动,具有奉献精神和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3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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