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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政府,政府组织,湖北政府机构。地方政府。
(一)组织拟订地方性交通运输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法规、省政府规章,指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和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承担协调服务民用航空、铁路、邮政等工作,承担涉及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统计工作。
(三)拟订全省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制定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全省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地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建设和养护市场监管。制定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养护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建设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和省财政性资金预算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查、审批交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协调全省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运输应急管理工作,指导重点干线公路网的运行监测,负责全省高速公路集中统一管理,承担国防动员和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指导全省公路、水路行业科技、环保、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国际合作与外事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十)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二)铁路方面的职责分工。省发改委负责提出铁路建设发展规划,负责铁路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协调,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铁路建设项目,承担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铁路行业管理协调,指导铁路运营服务文明窗口建设。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长江干线以外省境内通航河流航道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根据上述职责,省交通运输厅设10个内设机构: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并承担协调服务民用航空、铁路、邮政等工作。
(二)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三)加强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四)继续探索和完善职能有机统一的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建设,进一步优化组织结构,完善综合运输行政运行机制。
(五)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六)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七)取消、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省交通运输厅机关行政编制为8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不含兼职),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省交通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副厅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交通战备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交通工会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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