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恩施,黄石,宜昌,民政要闻。
地方政府,湖北政府机构。湖北政府,政府组织。
厅直属事业单位2007-09-26 点击率: 4680 1、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办公室
2、省民政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3、省*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
4、省备灾中心
5、省涉外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6、省涉外收养中心
7、省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省复员退伍军人两用人才服务指导中心
9、省民政厅直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10、省民政厅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11、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公室(省福利■■发行中心)
12、省荣军医院
13、武汉军用供应站
14、省假肢厂(省假肢矫形技术中心)
15、武汉民政职业学院(省民政干部培训中心)
16、省聋儿康复中心
17、省民政厅招待所
18、《民风》杂志社
省民政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组织拟订民政工作法规和行政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民间组织管理处(对外使用“湖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名称)。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鄂活动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优抚处(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抚恤政策、标准和办法;管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役军人等人员的伤残评定;承办烈士的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管理工作;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指导基层开展拥军优属;参与协调、调研复员退伍军人的有关工作。
(四)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处。
承担国家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拟订地方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法规、规章草案;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协调处理复员退伍军人突出信访问题;指导、监督军供站正规化建设,并监督各军供站做好过往部队的保障工作。
(五)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法规;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救灾款物申请、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指导省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办国内外对省政府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工作;拟订减灾规划,承办省减灾委员会、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办省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七)区划地名处。
拟订省级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办省内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等审核、报批事宜;组织指导市、州、县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与地名信息的发布。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的规章、办法;拟订社会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办法;指导全省残疾人社会福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拟订福利■■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公益金;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社会事务处。
拟订婚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儿童收养和殡葬管理地方性法规、办法;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工作;承担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省际和跨区域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规划财务处。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民政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下拨使用;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一)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民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民政社会工作人才的宣传、表彰。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办公地址:武汉市洪山区 雄楚大街399号
湖 北 省 民 政 厅 机 构 职 能
(一)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社团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承办全省性社团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及其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对外国人在我省境内设的社团进行登记管理,负责社团基金会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社团行政复议;指导全省社团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行政复议;指导省以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省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制订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管理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工作人员及参战民兵、民工的评残工作;负责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安置与供养,承办革命烈士报批工作;审核报批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优抚医院和光荣院的管理工作;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退休和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拟订地方性军休、复退军人的安置工作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军休所的建设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军休管理所及工作人员的各项经费的下拨和监督使用,落实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和开展军地两用人才培训;负责军供站建设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和发布灾情,组织紧急转移、抢救、安置灾民;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发放、回收和管理;承担湖北省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全省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七)负责在全省建立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分配中央下拨和省级保障金,组织检查、监督保障金落实和*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乡镇长和村、居委会干部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委会建设。
(九)主管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指导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和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和婚姻习俗改革服务工作;负责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儿童领养登记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主管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划工作。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省乡以上行政建制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市、州、县(市)排列顺序的审核报批,指导各市、州、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及其它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负责我省与毗邻省份行政区域边界勘察、协商、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承办边界争议调处事务。
(十一)主管城乡社会救济,负责制订救济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五保户供养和农村福利院建设工作;负责城乡救济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省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
(十二)主管社会福利工作,负责制订和实施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拟订我省各类福利设施的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和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 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权益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城乡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十三)主管社区服务工作,负责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方针政策的贯彻与实施;指导全省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全省社区服务社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十四)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和殡葬设备的科研生产。
(十五)主管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工作,研究拟定地方性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工作,协调市、州、县(市)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研究提出福利■■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管理本级福利资金,监督指导全省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七)负责民政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管理和使用。
(十八)管理和指导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
(十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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