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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介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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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作动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7月11日,记者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了解到,今年以来,我区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使各单位、企业认可公积金,使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不断提高。
我区加大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个人主动缴存意识明显增强。截至今年6月底,全区已有52.35万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达到92.5%,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区非公有制单位17.35万职工登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占非公单位职工总数的80%,比去年同期提高了10个百分点。全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327.4亿元,缴存余额173.6亿元;个人住房贷款总额188亿元,个人住房贷款余额89.5亿元。公积金个人贷款使用率为51.6%,比去年同期高1.6个百分点。

简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内设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上述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立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保密、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机关、社会保险管理局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承担行政复议等法律性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依法行政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机关和社会保险管理局财务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各项专项资金的安排建议并监督管理;承担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初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四)公务员局。
贯彻实施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本级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并指导实施。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备案事宜;审核全区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外国专家局。
拟订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政策和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宁工作或定居政策;负责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工作,协助处理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负责引智经费资助的外国专家聘请计划的审核报批和国家批准的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外国专家智力引进和管理;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企业(不包括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工作。
(七)创业与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劳动者平等就业政策建议;指导和规范全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承担自治区就业领导小组和自治区全民创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相关工作。
(八)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政策,编制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拟订企业军转干部解困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全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鉴定工作。
(十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选拔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人才来宁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级职称评审组织机构工作;负责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组织、审核工作;监督全区各类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职业)资格的考试工作。
(十二)农民工工作处。
提出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规划建议并监督实施;拟订促进劳务输出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农村劳动力的外出就业和转移就业工作;指导省际劳务协作,指导驻外劳务管理服务机构建设,协调劳务输出基地建设有关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承担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
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拟订企业*工资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
(十四)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提出全区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政策建议;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拟订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规则并组织实施;承办自治区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调解仲裁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统筹拟订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实施规范,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重大劳动、人事争议;负责机关信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等相关工作;承办自治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六)劳动监察处(自治区劳动监察总队)。
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市、县(区)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组织拟订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指导劳动标准制定工作;组织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主要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三)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五)承担促进就业的责任。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六)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七)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提高引进专家的层次和效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全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奖励制度。
(三)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五)承担促进就业的责任。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并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
(六)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责任。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监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七)拟订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八)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健全高层次人才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制定全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负责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冯志强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厅党组书记、厅长
李宁顺    党组成员、副厅长
马军生    党组成员、副厅长
郑建国    党组成员、副厅长
马    力    党组成员、副厅长
吴高侠    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吴成贵    党组成员、军转办主任
刘智谋    党组成员、公务员局局长
孙晓军    党组成员、社保局局长
马继凯    外国专家局局长
武    平    巡视员
李新民    副巡视员
平建中    副巡视员

相关事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管理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的人事、党务、纪检监察、机关财务、离退休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农村劳动力(含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拟订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相关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农牧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避免出现职责交叉。
(三)劳务输出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拟订劳务输出的相关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协助做好贫困地区劳务输出的相关工作。

职责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将原自治区人事厅、原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的职责。
(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的职责。
(五)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的职责。
(六)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增加负责企业(不包括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
(八)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九)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
(十)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一)加强引进高层次专家和紧缺专家的职责,提高引进专家的层次和效果。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编制9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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