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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07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副总规划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1名。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厅内设15个职能处室;下设13个直属单位,主要有湖北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直属土地管理中心、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湖北省土地规划勘测院、省国土整治局、地质灾害应急中心、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省矿业权储备交易中心、征地事务服务中心、监测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等,从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估,土地整理与复垦,土地统征包干,土地交易市场等。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现有职工23957人,其中具有高、中级技术职称的有3073人。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对省人大、省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业务等工作;监督管理厅政务大厅。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协调和组织厅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三)规划与调控监测处。
编制实施全省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四)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规章,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五)耕地保护处。
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查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六)征地管理处。
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承担全省土地确权、土地登记的组织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有关规定;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拟订全省土地调查、动态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省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年度数据采集、汇总和更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全省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九)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省级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要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
(十)矿产资源储量处。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省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全省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十一)地质环境处。
组织协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重大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环;承担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地质勘查处。
编制全省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国土资源部管理国家在我省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组织拟订地质矿产勘查规划计划;协助国土资源部管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并实施监督。
(十三)执法监察处。
负责对全省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四)科技外事处。
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与外事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厅软课题项目的立项管理、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承担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交流;承担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和参与开发的工作。
(十五)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规定承办管理全省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设立机关党委办公室,承担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市(州)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制订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全省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估价、登记等工作。
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订和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制订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组织省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批评估机构资质,确认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财政和省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省级耕地开垦专项资金。
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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