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对徽商文化、联谊皖籍企业和企业家、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的宗旨是:在省政府及省经信委等相关部门指导下,在皖兴业的企业和企业家、有研究的企业家及有关专业研究机专家学者等,广交朋友联谊友情,增进交流和合作,为境内外现代徽商提供服务,促进安徽和谐发展。经营理念有认同、传承徽商优秀文化和经营理念,在各相关协会及企业界的支持下,整合徽商研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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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会名称为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
第二条 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是集联络、学术交流等内容,以安徽商人乡情友情为纽带,广泛联络海内外安徽商人开展文化经济交流的非盈利性联谊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宣传安徽、建设安徽,发挥徽商“诚信待客、经营有道”的优势,通过组织和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广交朋友联友情,增进交流与合作,为省内外徽商提供服务,促进安徽各项事业的发展。开展对徽商历史、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学术研究,弘扬徽商文化,发扬徽商精神,为促进安徽的繁荣昌盛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合肥市荣事达大道 70 号振信大厦 A 座 12 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 、发展在安徽的企业经营者和在省外的皖籍企业家,以及在安徽学习、生活过,受到徽文化熏陶的企业家之间的紧密合作与交流。
2 、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交往活动,与海内外徽商研究团体和安徽籍企业家建立友好往来联系;
3 、组织对徽商文化和现状的考察与研究,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积极介绍徽商文化,热情传播徽风徽韵,为安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4 、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为安徽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5 、与有关部门共同办好徽商大会和徽商论坛,促旅游,促经济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省内外志愿加入本会的各团体会员和个人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的范围及条件:
一、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由境内外志愿加入的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在皖创业的著名企业家及安徽省企联的企业界副会长、常务理事;
(二)在境外、省外创业有成的安徽籍企业家;
(三)在安徽学习过、工作过,接受徽商理念,或运用徽商理念创业有成的企业家;
(四)国内外从事徽商研究的机构;
(五)从事徽商研究的著名专家学者;
(六)与安徽有密切关系的社会名人;
(七)各相关的社会团体。
二、具备上述七条之一的企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且热心徽商、拥护本会章程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三、安徽省企业 / 企业家联合会的会员可参加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的一切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担任协会会员的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担任理事的企业会员:
(一)入会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 、热心徽商文化事业的发展、进步。
(二)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3 、可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
4 、在企业发展中,可以获得在与本会会员单位之间提供的服务平台;
5 、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担任常务理事的企业会员:
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每年交纳 3000 元会费。除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大型活动;
(二)在企业发展中,可以获得本会的服务;
(三)协会手册提供四分之一的页面文字宣传、介绍企业;
(四)协会宣传媒介(如网站、报纸、杂志、会刊)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
(五)应企业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担任副会长的企业会员:
企业资产或营业收入在 5000 万元以上,每年交纳 5000 元会费。除享有理事会员的权利外,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协会重要活动的决策;
(二)免费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在企业发展中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征得会长同意,以协会名义主办有关活动;
(五)应企业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六)协会手册提供一个页面为企业形象宣传介绍;
(七)协会宣传媒介(如网站、报纸、杂志、会刊)免费刊登企业简介和相关资讯。
五、申请加入本会非企业会员享有企业理事会员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3 、接受并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4 、关心本会建设,积极协助筹措活动基金;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会员如果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 、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期的决议;
2 、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4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建议;
6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7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8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本会领导工作;
2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3 、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4 、召开学术会议;
5 、聘任本会副秘书长和下设机构的负责人;
6 、聘任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7 、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并报理事会认可。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召集会议进行议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较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较高任职年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4 、协调和领导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5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6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7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和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七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与委托,任何会员不得以本会名义进行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合法会务活动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会 2/3 以上理事同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解散本会和终止本会会务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是在安徽省省委、省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由安徽省企业联合会、省徽商集团、黄山永佳集团、《决策》杂志社、安徽经济报社共同发起并于2005年5月18日组建成立。
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是经安徽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安徽省企业联合会会长、安徽省人大原副主任吴昌期任协会会长。省政府副省长文海英任协会名誉会长,石广生、黄璜、卢荣景、胡平、孟富林、周道炯等六位省部级领导受聘为协会高级顾问。*批加入协会会员有264名,其中企业界228名,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有36名。
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会员经费管理细则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经费管理,使协会会员会费能够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章 总 则
*条 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经费来源主要由本协会会员会费、社会各界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组成。
第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会员会费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会费收取分为中国境内会员和中国境外会员两种。
第九条 境内副会长会费标准:
一、新入会境内副会长入会会费20000元人民币以上;
二、境内副会长每年续费5000元人民币。
第十条 境内常务理事会费标准:
一、新入会境内常务理事入会会费10000元人民币以上;
二、境内常务理事每年续费3000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境内理事会费标准:
一、新入会境内理事入会会费5000元人民币以上;
二、境内理事每年续费1000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一、新入会境内个人会员入会会费1000元人民币以上;
二、境内个人会员每年续费300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境外副会长会费标准:
一、新入会境外副会长入会会费5000美元以上;
二、境外副会长每年续费2000美元。
第十四条 境外常务理事会费标准:
一、新入会境外常务理事入会会费3000美元以上;
二、境外常务理事每年续费1000美元。
第十五条 境外理事会费标准:
一、新入会境外理事会费1500美元以上;
二、境外理事每年续费500美元。
第十六条 境外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一、新入会境外个人会员入会会费1000美元以上;
二、境外个人会员每年续费300美元。
第三章 捐赠资助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第十八条 台港澳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第十九条 政府资助。
第二十条 资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会员会费请汇至:
收 款 单 位: 安徽国际徽商交流协会
开 户 银 行: 中国银行合肥市徽州路支行
帐 号 : 1782 0468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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