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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婚姻家庭


夫妻之间的差异是造成婚姻不和谐的重要原因。任何两个人的背景、个性、需求、目的、动机以及情感反应都不可能完全一样。如果考虑到两个人之间的环境、遗传、个性差异尤其是男女之间的巨大情感差别,那么,成功的婚姻之多真是令人惊叹。
女性看法女人比男人更想获得完美的婚姻生活。在一项调查中,有近40%的女人说,除非得到满意的郎君,否则她们宁可一辈子独守闺阁。同时,有近60%的男人认为只要对方令自己比较满意就可以了,只有不足10%的男人表示,他们非要娶个理想的女人做老婆。

女人渴望在婚姻生活中得到保护、关怀和钟爱,她希望丈夫能满足她的一切要求,希望他在应该坚持某事时,表现得十分坚强;在应该让步时,又表现得十分明智,她还希望他每天都能用不同的方式向她表达爱情,以证实她当初决定和他结婚是完全正确的。这就要求和你同床共枕的那个男人是一个文雅、体贴、聪明、坚强的丈夫。这是一个综合体似的人物:既是讨人喜欢的奴仆,又是风度翩翩的情人,既是腰缠万贯的大亨,又是忠于爱情的骑士。这个尽善尽美的男子必须与你分享自己的一生,却又不以太多的琐事和个人忧愁惹你烦恼。要紧的是,他必须能够满足你的要求,同时也不忽视自己的事业――事实上,世界上没有这样尽善尽美的男子,一个也没有。
男性看法然而男人也毫不例外地有着各种各样的要求。他希望自己被别人看成是有能力的、有价值的、可以信任的人;他内心可能怀疑自己不能成功,但是他不愿意向自己承认,更不愿意向妻子承认;他需要鼓励,但是不需要指教,争吵或批评;他需要加强自身的力量,以便能在高度竞争的社会中生存;他希望确立自己的形象,即便错了,也不希望被指正,否则,他的自我形象就被破坏了。

男子需要真诚和深情,以使他保持良好的自我感觉。但是一定要小心,不要使他想起母亲,不然他会觉得自己被当作小男孩了,特别是在他表现得确实像个小男孩的时候,更要注意。他需要一个慈母般的妻子,不专断,但是会照顾他;他需要一个情人,一个既能吸引人,也能被人吸引的女子,不管你是否喜欢这样;他需要一个家庭主妇,她照管家庭和孩子,并能使他不做家务事也不感到内疚。因为家是妻子的势力范围,而工作才是他的精力中心,所以,丈夫不会像妻子那样对家务有很大的兴趣。同样妻子也不可能对丈夫的工作有很大的兴趣。就像你有自己的女友和自己的消遣一样,男子也需要有自己的消遣和爱好,而且不会被妻子指责。

他可能不当家,但他却需要别人认为他是当家的,而不是受摆布的。如果不停地要求他多关心小家,他可能反而一点也不关心了。出于保持男子身份的意识,当妻子完全正确时,他会感到一种威胁,如果以后重提此事,会引起他某种形式的报复。对温和的劝说和亲热的态度,他能作出良好的反应。而对要求和恫吓则不然。训斥会使他想起母亲,使他感到自己被降低到了小一辈的地位。直接的指责――特别是在公开场合下的指责,或者任何形式的羞辱,会使他勃然大怒,或者沉默不言。他不希望妻子在任何方面与他竞争。

就像女子追求一个成熟的、有理解力的、强壮的、文雅的丈夫一样,男子也追求一个幻想中的妻子。一个十分宽容的、永远可爱的、能理解人的、母亲似的、情人般的妻子;一个无条件给予慈爱的“母亲”,一个会理家的电影明星,一个唯唯诺诺的追随者,一个温顺、讨人喜欢的“女儿”,她佩服他知识渊博而且才气横溢。

在丈夫看来,妻子总是在追求更好的婚姻关系,总是在努力使自己更理解她、满足她感情上的需要。而在妻子看来,丈夫往往是反应迟钝、缺乏感情,对妻子的感情需要常常毫无反应的人。

应当说,任何一对夫妻都有不协调之处,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内容概要/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以专辑的形式,将解决各类纠纷中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内,并对解决该类纠纷的主体法以注释的方式予以解读,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一册在手,读者即可掌握解决该类纠纷的有要法律文件。

简介/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介绍
无论对女人还是对男人,婚姻都是最难搞好的关系。世界上没有完全美满的婚姻,其原因很简单――世界上没有十全十美的人。夫妻之间的矛盾、冲突、争斗,通常被认为像“天上下雨地上流”一样,天经地义。我觉得每个家庭里爱的付出是婚姻维护的重要表现。
人生导师,婚姻家庭护理师杜士扬老师面对众多学员揭示了婚姻家庭中双方出现问题的秘密:“婚姻中的一方明知道对方需要什么,可是就是给对方他认为对方需要的或者他习惯了的。把同理心用在了错误的地方,当然会产生婚姻问题。婚姻关系的改善更多要学习入彼心,这是完全相反的一条有效路径。”

图书信息/婚姻家庭

书名:婚姻
家庭
作 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年04月
开本:16开
定价:12.00元

相关案例/婚姻家庭

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与被告马某某于1996年1月6日登记结婚。2010年2月22日,赵某向原告方某借款10万元,并书写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2010年2月22日至2010年4月22日),逾期不还,按每日3%支付违约金。赵某于2010年3月至5月分四次偿还原告45000元,余款55000元未还。原告方某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以赵某、马某某为共同被告向济南某区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赵某与马某某均辩称借款为赵某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赵某自己偿还。
裁判结果
济南某法院认为,被告赵某向原告方某借款10万元,偿还45000元后,余款55000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借款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辩称借款与被告马某某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赵某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马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方某借款55000元。

图书目录/婚姻家庭

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2.5)
*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7.30)
*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8.14)
*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8.3)
*人民法院关于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将共有房屋赠与他人属于夫妻另一方的部分应属无效的批复(1987.8.51)
*人民法院关于原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房产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函(1991.1.28)
*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1991.7.6)
*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1992.4.2)
*人民法院关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在登记结婚之前曾公开同居生活能否连续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依此分割财产问题的复函(2002.9.19)
*人民法院关于刘立民与赵淑华因离婚诉讼涉及民办私立学校校产分割一案的复函(2003.8.7)
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
*人民法院关于高原生活补助费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的批复(1983.9.3)
*人民法院关于在台湾的合法继承人其继承权应否受到保护问题的批复(1984.7.30)
*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1985.11.28)
*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1986.2.13)
*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1986.5.19)
*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1986.6.20)
*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1987.4.25)
*人民法院关于冯钢百遗留的油画等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6.17)
*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6.15)
*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6.24)
*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1987.7.25)
*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1987.10.17)
*人民法院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1988.1.22)
*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8.3.24)
*人民法院关于刘士庚诉定州市东赵庄乡东赵庄村委会白银纠纷一案的批复(1988.4.20)
*人民法院关于对从香港调回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函(1990.4.12)
*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1992.9.16)
*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2000.7.25)
三、收养、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修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9.1)
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9.5)
*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对继母有无赡养义务的请示的批复(1979.11.2)
*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1985.2.16)
*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1986.3.21)
附:
夫妻共有财产的计算公式
夫妻个人所有财产的计算公式
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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