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吉林政府,政府组织。
长白神韵。文化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文化厅。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化厅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厅重大事项的落实;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信息、保密、信访工作和机关财务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承担直属单位安全管理督查职责。
(二)人事处(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文化艺术行业人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文化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文化经济政策;指导省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管理文化行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文化系统的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四)艺术处。
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省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拟订全省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协调省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艺术考级的政策和标准并协调、监督和实施。
(五)文化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市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和文物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省文化艺术和文物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文化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六)文化产业处(法规处)。
拟订全省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协助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拟订全省文化艺术相关政策;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拟订文化艺术中长期发展规划;承办机关法律事务;指导全省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社会文化处。
拟订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九)对外联络处。
指导、管理全省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执
行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负责我省对外和对港澳台的文化合作协定签订的有关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文物保护处(文物执法督查处)。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订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拟订全省文物保护规划;组织、指导省以下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检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机构)工作;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负责考古发掘和考古勘探管理;负责文物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查处涉及文物保护和文物经营的违法行为。
(十一)博物馆处。
制定全省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博物馆藏品管理、修复养护、陈列展览、馆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博物馆业务工作;拟订全省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全省民间收藏文物、文物流通、文物征集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博物馆业务和学术交流;组织指导博物馆和文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学保护工作;负责组织文物拍卖标的及文物进出境的鉴定;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文物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消防、技防措施。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吉林省文化厅挂吉林省文物局牌子。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省文化艺术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拟订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七)指导、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八)拟订全省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九)负责全省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的审核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十)拟订全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十一)拟订全省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十二)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文物、博物馆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建设与发展,承担全省考古管理工作职责。
(十四)负责全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相关审核、申报、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承担管理文物市场和文物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取消的职责。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将省政府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2.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3.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4.将省文物局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5.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6.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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