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府机构。政府组织,江苏政府,地方政府。
行政处罚,数据发布。点击进入,权力清单,财政资金。
江苏海事局根据国办发【1999】90号文件于2000年7月26日正式成立,为交通部直属正厅级单位。 江苏海事局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执法权。辖区包括长江江苏段和江苏沿海水域与港口,其中长江干线连同捷水道岸线全长约550公里,沿海近1000公里的海岸线,8.6万平方公里海域面积。
江苏海事局自成立以来,积极探索海上管理模式,实施航路改革,不仅对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充分发挥了有效的监督管理作用,而且为江苏经济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水域秩序和通航环境。同时认真履行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神圣职责。江苏海事局目前正致力于加强队伍建设、改善监管手段,积极创建安全畅通文明航区,愿我们共同携手努力,使辖区水域更畅通、航行更安全、海洋更清洁。
江苏海事局下设连云港海事局、南京海事局、镇江海事局、扬州海事局、江阴海事局、张家港海事局、南通海事局、泰州海事处、常州海事处、常熟海事处、太仓海事处十一个分支机构和直属派出机构。局机关内设法规规范处、通航管理处、船舶监督处、危管防污处、船员管理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办公室、船员考试中心七个执法部门,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为政府派驻机构。
主要职责
1. 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实施有关多边与双边国际条约,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2. 管理和负责规定区域内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登记以及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管理工作和审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3. 按照授权,负责制定船舶检验、引航机构与船员管理公司的资质标准和船员、引航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的审核与监督,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4. 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船员服务簿发放及管理、海员出入境证件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其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所辖海事分支机构的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职能的协调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
5. 负责辖区内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动作。
6. 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港口国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7. 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管理、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8. 按照授权,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9. 按照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的海上干线公用航标和主要沿海港口航标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10. 按照授权,负责规定区域内相关水域的检测、基本测量、水文观测及其资料的收集、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等工作。
11. 按照授权,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水上安全通信工作。
12. 负责管理和指导本局范围内的规划计划、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固定资产、规费征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技术装备、科技教育、政务信息、党群、审计、纪检监察、公安、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等工作。
温馨提醒:文章观点来源网络,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本文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