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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公务员局职责中涉及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分别是: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所属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省公务员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四)完善全省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负责组织省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五)完善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六)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初步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七)承办省政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上述职责,省公务员局设4个内设机构:(一)职位管理处(综合处)
拟订全省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拟订全省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完善全省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制度;承担公务员非领导职务管理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拟订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承担全省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业务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二)考试录用处
拟订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政策规定;承担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指导全省公务员招考命题和命题专家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省面试考官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规划和建设省级公务员考试基地;拟订全省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三)考核奖励处
拟订全省公务员考核政策规定,负责省级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省政府奖励和表彰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考核和奖励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和实施政府奖励制度;初步审核以省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和以省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承办公务员荣誉称号的授予、表彰事宜。(四)培训和监督处
拟订全省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公务员对口培训、省级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完善全省公务员惩戒制度并组织实施,初步审核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处分;完善全省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拟订全省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承担对公务员法实施情况监督工作;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省公务员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兼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副局长2名;正副处长9名,其中正处长4名,副处长5名。
划入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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