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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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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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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政府机构。地方政府,宁夏政府,政府组织。

国内动态,全区动态。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设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宣传、会务、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行业职业标准、执业资格标准、专业技术职称标准。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法监督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工作。
(四)计划财务处。
组织编制全区建设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厅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息统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五)住房保障处(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自治区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指导住房制度改革;承担区直统建住房政策的拟订和配售管理工作。
(六)规划设计处(自治区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进行监督;负责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工作;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全区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市、县区域城镇发展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拟订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承担自治区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办公室)。
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承担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编制、审定和推广;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指导市县做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和加固工作。
(八)房地产管理处。
拟订住房建设的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
(九)建筑管理处。
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规划、规章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监督执行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法规、规章制度;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
(十)城市建设处。
研究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绿化工作;承担*、自治区级重点风景名胜区的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承担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一)村镇建设处。
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和重点镇建设工作。
(十二)住房公积金监管处。
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简介/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厅属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总站(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

领导介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杨玉经:厅党组书记、厅长
主持厅党组、厅行政全面工作,分管人防工作。
联系单位:区人防办。
· 白耀华 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协助厅长分管机关政务、人事教育、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公积金管理、后勤接待、效能目标考核工作。
分管处室:办公室、人事与老干部处、住房保障处(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单位: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马占林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人防办主任
协助厅长分管建筑市场管理、安全生产、建设工程招投标和监理、装饰装修工作,主持区人防办全面工作。
分管处室:建筑管理处。
联系单位:区建筑管理总站(区建筑安全管理总站)、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 张吉胜 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协助厅长分管计划财务、城市建设与管理、城市拆迁、房地产开发管理、扶贫支教、区直机关统建房建设管理、厅系统维护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分管处室:城市建设处、房地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
联系单位: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宁夏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
· 副厅长
协助厅长分管勘察设计、村镇建设、村庄整治、建筑工程劳保统筹、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
分管处室:规划设计处(自治区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村镇建设处。
联系单位: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办公室)、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郑德金 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协助厅长分管全厅技术工作、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科学技术、建筑节能、墙体改革、标准设计、建设工程抗震防灾工作。
分管处室: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自治区建设工程抗震办公室)。
联系单位: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墙改办、标准化设计办公室、建科院(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 杨洪涛 厅党组成员、总规划师
协助厅长分管城乡规划、城市化工作暨沿黄城市带建设、政策法规、定额和造价管理。
分管处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单位: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宁夏城乡规划设计院。
· 白德东 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协助厅长分管机关党建、党风廉政、效能建设、信访、行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老干部、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监督厅系统、人防办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工作。
分管处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联系单位:厅属各单位、自治区人防办。
· 郭 强 副巡视员
协助厅长分管建设建材工会工作,协助白德东纪检组长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战略规划、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拟订全区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四)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城镇体系规划;指导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区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和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规和规章,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区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拟订全区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双重遗产的审核申报工作。
(九)承担规划村镇建设、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全区重点镇的建设工作。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配套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承担城镇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区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编制63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室内装饰行业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轻纺工业局负责装饰材料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拟订装饰材料发展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不再承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市场准入监管工作,承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审查。
(三)城市涉水事务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指导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及管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城市涉水事务具体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职责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将原建设厅的职责划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住房保障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和管理。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推进城市化进程工作,加快沿黄城市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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