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默默的坚守。专项资金,水土保持,喜报,烈日下的排涝与抢种。
地方政府,江西政府机构。江西政府,政府组织。
(一)将城市涉水事务的具体管理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方面的管理体制,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职责负责相关业务上的指导。
(二)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对水资源保护负责,省环境保护厅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省水利厅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省环境保护厅协商一致。
(三)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省水利厅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航道、海事、港航、国土资源、渔业、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河道水上治安管理工作,河道采砂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罚。
(四)保留省水利厅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省水利厅下属全额拨款正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17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该中心主要职责:承担厅机关后勤服务工作。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以及省重点水利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规章和政策。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国家、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河流、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全省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 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拟订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地方性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文工作。编制全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承担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对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省水资源公报。
(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全省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设区市区域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省属水利设施、省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省重要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省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负责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和监督。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设区市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监督行业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负责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89名(含监察编制3名、专项编制1名)。其中,领导职数: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14名、副处级18名。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内设10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主要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提出中央和省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编制省级水利部门预算;承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中央、省级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的建议;承办水利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地方性水利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利工作政策;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省水行政部门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水量分配方案、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资源调度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组织编制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指导城市防洪、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负责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五)对外合作与科技处。
负责水利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拟订全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监督行业标准和规程规范的实施;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
(六)建设与管理处。
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省属水利设施、省管河道湖泊的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农村小水电的管理和监督。
(七)水土保持处(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农村水利处(省农村饮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排水及雨洪资源利用等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安全监督处。
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承担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区域、跨流域间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水利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
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省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防御洪水预案和水工程度汛方案及相关预案;负责全省水旱灾情发布;组织、协调、指导台风与山洪等灾害防御工作;负责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负责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宣传处)。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和宣传工作。
纪委(监察室)。监察室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2009〕5号),保留江西省水利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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