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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贵州,科技,贵州省科技厅。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职责交由相关部门承担。
(三)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四)加强研究拟订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计划。
(五)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六)承担科技部下放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责。
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9名,由财政全额预算管理。撤销厅机关服务中心。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服务、后勤服务等制度建设、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组织相关重大工作的调研;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创新体系建设办公室)。
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政策理论研究、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法制建设工作,牵头起草科学技术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综合性政策文件,并会同有关方面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本厅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拟订省级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负责相关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的审核事宜;组织实施有关软科学研究和科技管理干部培训;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
(三)发展计划处。
负责科技发展战略研究,组织拟订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进步目标体系,推动区域科技发展;提出科技计划经费宏观配置意见,协调有关规划和各类计划的实施;提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重大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建议,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基地的发展规划和建议;管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科学技术基金,组织国家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负责相关科技评估和科技统计。
(四)重大专项办公室(中药现代化办公室)。
拟订科技重大专项实施办法,审核实施计划,提出综合平衡、方案调整和相关配套政策建议,跟踪和监督实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评估和验收;研究拟订促进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中药现代化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全省中药现代化产业发展工作。负责相关综合信息管理。
(五)科研条件与财务处。
提出编制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建议;拟订科技投入政策;组织实施科研机构条件平台建设;负责科技文献、科学仪器和科学数据的共享、管理实验动物和科技出版等工作;编报本部门预算、决算,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资产)管理与监督以及绩效评价工作;负责科技经费管理和科技金融工作;组织科技专项经费的预算评审;监督直属单位和科研院所的国有资产管理。
(六)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
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组织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基础计划、合作计划的编制及项目管理工作;指导*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化基地的有关工作;负责相关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工程实施;负责推荐和管理相关领域的国家科技计划;负责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等相关工作;负责制造业信息化工作。
(七)农村科技处。
拟订科技促进全省农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农业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星火计划;开展农业科技园区、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转化平台的建设工作,推进市县科技进步、科技扶贫及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工作;负责推荐和管理相关领域的国家科技计划、富民强县专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星火计划工作。
(八)社会发展科技处。
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基础计划、合作计划的编制及项目的管理工作;开展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社会发展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开展社会发展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和成果示范;指导社会发展领域相关科技工作;负责推荐和管理社会发展领域的国家科技计划。
(九)对外合作处。
拟订科技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对我省科技援助的相关工作;负责省内与省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承办涉港澳台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
(十)科技成果管理与技术市场处(科技保密办公室)。
拟订科技成果、技术市场管理的政策,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组织实施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负责科技成果奖励评审工作;承办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工作;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指导全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组织省人民政府相关科技成果展示的有关会议;负责科技保密、技术出口项目的保密审查工作。
(十一)人事处(院士工作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工作;拟订科学技术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实施;承办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推荐和相关服务工作;承担省自然科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厅机关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设置机关党委办公室。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 省纪委派驻省科学技术厅纪检组、省监察厅派驻省科学技术厅监察室,行政编制3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1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拟订省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科技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与工程;负责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工作,牵头组织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三)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创新基地建设、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负责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协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制造业信息化工作。
(六)牵头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发展的规划与政策,组织实施农业科技计划,加强农业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开展以科技惠民为重点的新农村建设工作,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七)牵头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社会发展科技计划,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的建设,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中药现代化科技产业发展规划,推进全省中药产业发展。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拟订国家科技支撑项目课题计划,提出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管理政策建议,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九)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议,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十)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各类计划,负责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推荐及相关工作。
(十二)制定科普规划和政策,拟订科技成果奖励和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民营科技机构的发展,承担省人民政府相关科技成果展示的有关会议,负责科技保密和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管理的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政府间双边或多边及国际组织间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省内与省际间的科技合作与交流。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进步目标体系,指导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地)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和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立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与沟通机制。省科学技术厅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贵州科学院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会商和相关沟通机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科学工程建设计划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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