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林业厅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决心当好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排头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云南省林业厅党组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近期,云南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侯新华主持召开了处以上干部参加的厅党组扩大会,认真传达学习全会公报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侯新华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党率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对深化改革开放若干重大问题作出了决定,具有十分深远意义。特别是把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深化改革开放战略部署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充分显示了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坚定决心。作为林业部门,进一步感到使命光荣、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全厅各级党组织和干部职工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战略决策部署上来。 结合林业工作实际,侯新华厅长对林业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了部署:一是切实迅速抓好全会精神的学习,率先带着问题学理论,带头改造世界观,带头坚定党的信仰,以强化党的宗旨为根本,以加强党性锻炼为核心,通过学习进一步武装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使命、责任和要求。抓住思想政治不放松,突出抓好理论武装,积极创新学习方式,增强学习动力,提高学习质量效果,不断提升理论知识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和服务群众能力。二是要把学习全会精神与当前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全力服务大局,服务基层,不断提升推动生态林业、民生林业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围绕创新林业机制体制,以改善生态,改善民生为重点,破解林业发展难题,不断巩固扩大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三是要把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同深入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相结合,继承和发扬林业“心系林农、服务基层”的优良工作作风,切实强化执政为民、兴林富民观念,切实树立敢于担当、勇于改革的精神,切实聚焦广大山区群众的期盼,扎实开展利民惠民行动,做到:把“真心”拴在维护林农权益上,开展“林权通渠入户”行动,把“服务”做在提高保障能力上,开展“重大项目落地畅通”行动,把“目标”立在加快农民增收上,开展“金山金钥匙”行动,并在全系统深入开展百名科技人员下乡支农、百名机关干部到基层助农、百条主意出给基层群众扶农等“三个一百”活动。厅党组坚定表示,要通过学习贯彻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履行好林业部门职能,坚定信心决心,凝聚上下思想和力量,全力推进“森林云南”建设,努力当好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
宣传中心
拟定全省林业宣传工作方针、规章、制度和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策划林业宣传活动;组织协调新闻单位进行林业宣传报道工作;管理、组织、协调林业影视工作;指导管理省林业厅及其直属单位主办的公开发行刊物,归口管理《云南林业》编辑部、中国绿色时报云南记者站、林业文联等方面的工作;承办国家林业局宣传办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后勤服务中心
木检总站
重点项目稽查办公室(基金站)
林火监测中心(通信站)
项目办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部、省及国际组织援助专项造林项目立项报告、规划;
2、组织协调实施及管理工程造林项目;
3、负责引进和利用先进技术并进行示范;
4、推广、培训、监测与评估;
5、负责组织采购工程造林项目必需的物资设备;
6、负责配合财政部门管理项目资金。
荷兰项目办
技能站
主要职责:
负责林业系统干部业务素质的教育、培训;负责林业行业各专业、各技术等级的考核培训;开展劳动就业培训;负责在职职工转业训练;开展科技扶贫实用技术培训;开展各工种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林业澄江培训中心的经营管理工作。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
能源站
主要职责:
为农村能源工作提供组织管理和技术服务。负责全省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组织、协调、管理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试验、示范、推广。对农村能源业务技术进行培训。
种苗站
主要职责:
负责行使全省林木种苗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种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在省林业厅的领导下,与有关处室密切配合,编制全省种苗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指导全省林木种苗生产。
4、规划并指导种子基地及苗圃建设。
5、制定全省种苗供应调剂计划及组织实施。
6、编制种苗科研项目、推广和技术培训计划。
7、负责全省良种资源管理及鉴定的组织工作。
8、管理种苗检验、检疫工作。
9、省级林木种苗示范基地建设、管理。
森林自然中心
主要职责:
1、营造、管理国有林地、森林资源及林地的开发利用,促进云南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发展。
2、森林公园建设、经营、管理。
3、野生动物的收容、救护、繁养提供科学实验及教学基地。
林业调查规划院
主要职责:
1、查清森林资源和宜林土地的数量、质量。并探索其变化规律,客观反映自然、经济条件,进行综合评价。
2、编制全省的和区域的林业区划和规划,为省和地州市县制定林业计划、指导林业生产提供基础资料。
3、对绿化造林的重点地区和营造用材林、经济林的基地进行造林勘察设计。
4、编制国营林业局(林场)、自然保护区和重点县(市)的森林经营规划方案或总体设计。
5、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对资源的消长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造林验收、供区划拨),定期统计上报资源数据。
6、进行有关森林资源调查和管理、林业区划和规划、林业局(林场)总体设计、营造林勘察设计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辅助决策系统新技术应用的研究。
7、进行林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林业工程测量、林业专业地图编绘。
8、为云南生态环境建设服务,为省委、省政府、省林业厅、各级地方政府、全省广大林农服务。
林业生态院
林业技术学院
林业技工学校
林业职工医院
林业厅招待所
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章总则
*条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维护信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云南银行业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方法》(以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的林权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占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在云南省辖内开展林权抵押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遵循产权清晰,登记规范,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林权抵押贷款的贷款对象是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组织。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其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具备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贷款对象为法人组织的借款人的以下条件进行尽职调查:
(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
况;
(二)从事的生产经营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规
定;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四)用于林业项目投资资本金比率不少于30%,投资其他
项目资本金比率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五)有规范的财务制度;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能力;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范围
第八条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借款人需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林权证正本原件,无林权证的不得办理林权报押贷款。
第九条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具体抵押的范围由抵押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书面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
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
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
林;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依法经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第十二条以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报林业主管部门等审批机关批准;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交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定书,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用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水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抵押人作为最终受让人获得上述三权,并经登记过户后方可抵押。
第十四条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权抵押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实施林木采伐时须事先征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
第十五条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办理森林灾害保险;抵押期间保险受益人应通过协议形式转让给贷款银行用于抵偿贷款。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七条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提交银行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贷款审查;
(三)评估;
(四)签订借款合同;
(五)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六)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
效证件;企业或法人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
款卡》、《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
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六)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一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结合林权报押贷款特点,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可实行综合投信;随用随贷,周转使用。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的特点,规定贷款审批各个环节的操作规则和标准要求,做到贷前实地查看、准确测定,货时审贷分离、独立审批;贷后现场检查、跟踪记录,切实有效防范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林权抵押贷款全流程管理,建立林权抵押贷款尽职调查、问责、免责等制度,对林权抵押贷款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建立考核问贵机制。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贷后抵押物的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责任,督促抵押人或借款人妥善管理设定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切实保证抵押资产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已作贷款抵押的林权建立资产抵押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要以广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对贷款适时监测,做好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林权抵押贷款资金支付应根据具体贷款用途,按相关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信贷资金被挪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现借款人信用下降等异常风险因素,可根据合同约定停止或收回贷款;借款人出现风险或违约及抵押物出现风险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补救控制风险措施。
第六章贷款用途及期限
第二十五条林权抵押贷款适用于从事与林业相关的生产经 营和产业开发,农业及其他生产、生活等各种合法领域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六条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林权抵押消称取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政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上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中的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贷款项目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
第七章林权评估
第二十八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应对抵押林权进行评估。评估采取银行评估和委托林业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两种方式。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贷款项目,应委托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
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至30万元的贷款项目,可委托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也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值需获得抵押人认可。
贷款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项目;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当地林权交易市场近期成交价;自行评估或与借款人共同商议确定抵押资产价值。
第二十丸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林权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60%。
第八章抵押登记
第三十条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林权需经林权登记部门办理正式登记手续,并由林权登记部门出具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应要求借款人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底地县级以上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及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五)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七)林权登记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二条林权登记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发放 《林权抵押登记证)}。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三十三条受更被抵押物种类、数额或者抵押往保范围的,抵押权人应要求抵押双方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林权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林权登记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延长报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三十四条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或者借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做出以下明确规定:
(一)已依法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二)报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已报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重复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抵押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抵押物处置
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确实无力清偿债 务的,抵押权人有依法对抵押物的处置权。抵押权人在处置抵押 的林权时,可以采取协商、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需要 采伐林木的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抵押合同中要求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间继续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其森林资源资产的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报押林权的管理情况;林权登记部门对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森林资源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
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
第三十九条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条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云南银监局、云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云南省林业厅设办公室、造林绿化处(云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资源林政处、森林防火处(云南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财务处、科教与产业处、人事处等8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杜勇,男,中共党员,1961年7月出生,汉族,北京林业大学农业推广硕士。 1978.09-1982.08 就读北京林学院林业系林业专业 1982.08-1984.04 曲靖市会泽县林业局林业站工作 1984.04-1987.06 曲靖市会泽县林业局林业站副站长 1987.06-1990.04 曲靖市会泽县林业局副局长 1990.04-1992.11 曲靖市会泽县政协副主席 1992.11-1995.05 省林业厅营林处副处长 1995.05-1997.03 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主任 1997.03-2000.08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昆明办事处副主任 2000.08-2000.11 省天然林与退耕还林办公室负责人 2000.11-2007.03 省林业厅森林防火处处长(其间:2001.01-2003.12北京林业大学农业 推广专业学习) 2007.03-2013.04 省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 2013.04-今 省林业厅党组成员、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
陈学群,男,汉,1964年12月出生,福建长乐人,博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7月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1986年8月至1997年9月在福建省林科院工作,历任助工、工程师、室主任。1997年9月至2003年3月在日本东京大学留学,任中国留学生会常委,外联部长,获硕士、博士学位。2003年4月至2005年9月在东京大学工作,历任博士后、研究员。2005年9月至2009年9月在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工作,历任高级工程师,室副主任(主持工作)。2009年9月至2012年10月在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工作,任承包经营管理处(综合处)处长。2012年10月至今在云南省林业厅挂职,任厅长助理,兼水利部、国家林业局赴云南扶贫联合工作组副组长,国家林业局赴云南扶贫工作组组长。
王哲,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1977年10月参加工作,198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7年10月至12月,在大理州洱源县炼铁公社翠坪大队,知青;1977年12月至1981年10 月,在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大理分院工作,任技术员;1981年10月至1997年3月,在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工作,历任团委副书记、党委办公室副科级秘书、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党政办公室主任;1997年3月至2000年8月,在省林业厅工作,任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8月至2007年12月,在省林业厅工作,任办公室主任,厅机关党委委员;2007年12月至2012年11月,在省林业厅工作,任政策法规处处长;2012年11月至今,任省林业厅副巡视员。
李华,男,纳西族,1967年9月出生,云南丽江人,大学学历,毕业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行政管理专业,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88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8月至1989年8月在德钦县公安局工作,1989年8月至1990年8月任德钦县公安局治安科副科长;1990年9月至1992年4月任维西县公安局治安科长,1992年5月至1994年4月任维西县公安局副局长,1994年5月至1996年3月任维西县林业局副局长兼原林业公安分局局长,1996年4月至1998年4月任维西县林业局副局长兼县木材总公司总经理,1998年5月至2001年12月任维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2000年7月至12月,挂职省林业厅林政处副处长),2002年1月至2006年9月,任迪庆州森林公安局局长,2006年10月至2008年10月任省森林公安局局党委委员、装备财务处处长,2008年10月至2011年2月任省森林公安局副局长,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任省森林公安局局长,2012年6月至今任省林业厅党组成员、省森林公安局局长。
沈光善,男,汉族,云南宣威人,大学本科学历,1966年9月出生,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8月至1988年4月在曲靖地区教育局(教委)秘书科工作;1988年4月至1991年9月在曲靖地区监察局一科工作;1991年9月至1992年9月任会泽县鲁纳乡人民政府乡长助理(副乡长);1992年9月至2002年8月任曲靖地区(市)纪委监察局副主任科员、秘书科副科长、科长;2002年8月至2005年4月任曲靖市纪委政研室主任;2005年4月至2009年4月任省纪委办公厅秘书处副处员、副处长、处长;2009年4月至2012年5月任省纪委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2012年5月任省林业厅党组成员、省纪委派驻林业厅纪检组组长。
侯新华,男,僳僳族,1963年8月出生于云南省怒江僳僳族自治州泸水县,1985年7月毕业于云南民族学院民族语言文学系,并获文学学士学位。1985年7月至1991年8月,在云南省民语委调研科工作。198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9月至1999年5月,在云南省民族中等专业学校工作,历任行政科长,副书记、副校长,书记、校长,获高级讲师职称。1999年6月至2004年10月,任怒江僳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长。2004年11月至2005年9月,任中共怒江州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2005年10月至2006年1月,任怒江州人民政府代州长。2006年2月至2012年1月,任中共怒江州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2012年2月至12月19日,任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党组书记。2012年12月任云南省林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郭辉军,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湖南桃源人。1984年8月参加工作,1998年7月入党,地理学学士,植物学硕士。1984年7月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地理系,1984年8月至1986年8月任中科院昆明植物所研究实习员,1986年9月至1989年7月,中科院昆明植物所攻读硕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5年12月任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任中国科学院昆明分院院长助理、省院合作办主任,并被破格晋升为研究员。2000年1月至2003年4月任中国科学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任副园长。2003年5月至今,任云南省林业厅,任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2年12月任全省“森林云南”建设产业督导协调组组长(正厅级)。
冷 华,男,1961年1月出生,汉族,云南永胜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8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林学院林业专业,大学本科学历。1986年起历任华坪县林业局副局长、丽江地区行署林业局营林科副科长、资源林政管理站站长、丽江地区林果产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副处)、丽江地区行署林业局副局长、丽江地区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副主任,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省林业厅副厅长,2002年12月至今任省林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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