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户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下设:综合处、秘书处、调研室、民政部新闻办公室、民政部信访办公室
政策法规局
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订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承担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地方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登记处、社团管理一处、社团管理二处、基金会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处、涉外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执法监察办公室
优抚安置局
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士褒扬办法;承办拥军优属工作;拟订军供站设置规划;审核拟列入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承办境外我国烈士和外国在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事宜。
下设:综合(军供管理)处、优待抚恤处、烈士褒扬事业处、军休安置管理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复员干部安置处
救灾司
拟订救灾工作政策;承办救灾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承办灾情组织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承办中央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承办中央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承办国际减灾合作事宜。
下设:救灾捐赠(综合)处、救灾处、备灾处、减灾处
社会救助司
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承办中央财政*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下设:综合(监察)处、城市处、农村处、医疗救助处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下设:农村社区建设(综合)处、农村基层民主处、城市工作处
区划地名司
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审核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组织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审核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参与联合国地名标准化建设工作。
下设:综合处、区划管理处、地名管理处、界限管理处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发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公益金;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下设:福利*(综合)处、慈善和社会捐助处、老年人和残疾人福利处、儿童福利处
社会事务司
规划财务司
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下设:综合(审计)处、规划统计处、财务处、基建和资产管理处
国际合作司
承办相关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本部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会同有关方面承办在华国际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综合(港澳台、难民安置)处、双边处、多边处
人事司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下设:劳动工资(综合)处、党群工作处、人事处、教育科技处、社会工作处
监察局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职责
根据中办发12号文件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后所赋予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复,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实行统一管理后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民政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务院决定、命令情况。
(二)监督检查民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中央纪委批准,初步核实民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民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民政部直属机关司局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受理对民政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民政部直属机关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五)协助民政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民政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六)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七)组织协调纠风和行风建设工作。
(八)承办中央纪委监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内设三个室:办公室、纪检监察一室、纪检监察二室。
离退休干部局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老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负责组织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学习、文体活动以及生活服务、福利等工作;
3、负责安排离退休干部的保健、健康休养工作;
4、负责办理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的有关工作;
5、负责离退休干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6、负责处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事宜;
7、负责对部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
8、完成部党组、部领导交办的其它相关事宜。
直属单位·机关服务中心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
·民政部政策研究中心
·中国社会新闻出版总社
·中国福利*发行管理中心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
·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中国老年报社
·国家减灾中心
·民政部信息中心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
·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附属康复医院
·档案资料馆
·一零一研究所
·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海峡两岸婚姻家庭服务中心
·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
部管社团·爱之桥服务社
·中华慈善总会
·中国社工协会
·中国殡葬协会
·中国康复器具协会
·中国SOS儿童村协会
·中益老龄事业发展中心
代管单位·全国老龄办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5年9月,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即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和波兰)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1954年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1969年撤消,1978年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1949.11——1968.12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正式成立。10月19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任命谢觉哉为内务部部长,武新宇、陈其瑗为副部长。10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宣告成立,内务部位列30个部、会、院、署、行的首位。11月,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成立,主管民政工作,受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领导和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的指导。地方上的民政工作机构,大区设民政局,省设民政厅,专署和县设民政科。
内务部成立之初,以救灾和政权建设工作为重点,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建立新社会的新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干部司、民政司、社会司、地政司和优抚司等6个单位。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的规定,各机构的职能如下:
办公厅:主管部令的公布,印信的典守,文件的收发缮校,图书、资料、档案的管理,会议的准备,督促决议的执行,联系各司工作,本部人、财、物的各项工作等。
干部司:主管由本部办理的地方行政人员的任免、调动、调整,各级行政人员的铨叙、登记、统计、教育训练,工作人员的福利等。
民政司:主管地方人民政权建设,地方行政机关的设置,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名称和治所的厘定、图志的收集编印,疆界的测量勘查,水陆地图的审查,户籍、国籍的管理等。
社会司:主管社会福利,游民改造,社团和宗教团体的登记,公葬公墓,人民褒扬奖励,移民,社会救济等。
地政司:主管农村土地改革,土地的清丈、登记和颁发土地证,城市房地产政策,城市营建的计划考核,公共房地产的保护,其他地政事项。
优抚司:主管烈、军、工属(注:工属指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优待抚恤,退伍安置和退休工作人员的处理,烈士褒扬追悼,烈士传记编纂和事迹遗物的搜集保管,烈士纪念物的兴建管理保护,优军,其他优抚事项等。
1950年7月15日,*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对民政工作的范围进行了讨论。谢觉哉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凡属人民的政事,如没专业部门管的,就都属于民政部门。会议确定地方政权建设、优抚、救灾为内务部工作重点。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人事部,内务部的干部司及其主管的地方行政干部管理工作合并至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
1952年1月28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老根据地工作的指示》,决定成立全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内务部,谢觉哉部长任主任。
1952年6月3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原由内务部管理的中国红十字总会改归卫生部直接指导和联系。
1952年8月,内务部报请政务院同意,将城市营建规划考核工作移交给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1953年1月6日,为贯彻中央关于推行戒烟、禁种鸦片和收缴农村存毒的指示,内务部、公安部、卫生部联合组成戒烟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内务部。
1953年8月,由于全国普选准备工作的开展、人口调查登记、优抚和农村救灾等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的需要,内务部增设救济司和户政司。将社会司所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中农村部分以及移民工作移交给救济司;社会司增加民工动员工作;将民政司所管的人口调查登记、国籍、行政区划工作移交户政司;将优抚司改为优抚局,内部增设办公室。另将残废儿童教养工作交由救济总会管理。内务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民政司、救济司、优抚局、户政司、地政司和社会司等7个单位。
1953年10月,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内务部主管的业务为:政权建设、优抚、救济、地政、户政、国籍、行政区划、民工动员、婚姻登记、社团登记等。
1954年2月13日,政务院发出《关于民政部门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划分问题的通知》,对部分民政业务作出如下调整:
1、麻疯病人收容与治疗由卫生部门管理;麻疯村,由民政部门领导的保持不变;对生活困难的麻疯病人的救济,由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2.、精神病人的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已治好但无家可归的精神病人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理。
3、民政部门领导的聋哑学校,如系独立设置并且为正规学校性质的,交由教育部门接办;原附属在生产教养院内,或以救济为主的聋哑学校或班,仍由民政部门负责;
4、文物古迹的管理交由文化部门;一般的革命史迹、宗教遗迹、古建筑及山林风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革命烈士陵园的修建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
5、3岁以上的幼儿教育归教育部门管理;3岁以下的托儿所交卫生部门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私立托儿所、街道托儿站不再移交;机关托儿所由各机关自行管理,不得移交卫生或民政部门。
6、城市和农村的贫苦病人医疗费减免问题,由民政部门分别在社会福利支出和农村救济费中酌予补助。
7、房屋管理工作,在没有专设掌管此项工作机构的地方,由民政部门掌管。
8、调解工作,在乡由乡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办理;县由人民法院办理。
9、无交通机构之地区,交通工作由建设部门办理。
10、民族、华侨事务,未设专管机构者,应交政府的办公厅、室管理;如仍需民政部门管理者,应另设专职干部。
1954年9月,*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宪法》的规定,原政务院改称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由国务院领导并接受国务院政法办公室的领导。地方上的民政机构,省和自治区设民政厅,直辖市设民政局,县设民政局(科)。1960年12月9日,国务院政法办公室撤消,内务部直接受国务院领导。1963年4月,国务院成立内务办公室,分管内务、公安、民委和宗教事务。
1954年11月22日至1955年1月3日,第三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内务部原计划为贯彻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继续加强地方政权建设。但会议的后半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否定了内务部的计划,确定了“以优抚、复员、救灾、社会救济为主要业务,并相应地做好其他民政工作”的民政工作方针。为了适应这一转变,本着精简整编的精神,内务部于1955年4月4日向国务院报告,提出对机构的调整意见。1955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财务干训司、优抚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户政司。与原来相比,增设了财务干训司;撤消地政司,其业务归入民政司;社会司改名为城市救济司,原社会司主管的婚姻、社团、礼俗等工作并入户政司,民工动员工作并入民政司;救济司改名为农村救济司,主管农村的自然灾害救济和农村的社会救济。
1955年10月,为了精简机构,紧缩编制,内务部撤消户政司,其业务移交民政司。
1955年11月22日,根据周恩来总理的指示,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合署办公;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所管的国内救济工作并入内务部,国际救济工作划归中国红十字会;将原由中国人民救济总会领导的盲人福利会和新成立的聋哑人福利会筹备委员会划归内务部。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把内务部掌管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和国籍工作交给公安部门管理。
1956年春季,移民工作由农业部移交内务部主管。内务部提出增设移民局。
1956年6月,根据游民改造任务和城市贫民移民、灾区移民工作的需要,国务院重新核定内务部的编制,同意设立:办公厅、优抚局、移民局、农村救济司、城市救济司、民政司、游民改造司、计划财务处。1956年8月成立了参事室。
1956年12月20日,内务部、城市服务部联合发出通知,将城市房管工作由内务部移交城市服务部管理。
1958年3月24日,国务院决定将移民工作连同机构、人员移交给农垦部。
1958年6月9日,国务院秘书厅发出通知,根据1957年11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撤消中央转业建设委员会,其工作分别由总参动员部和内务部负责。
195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作体制和财政体制决定的精神,撤消了财务计划处和参事室,将农村救济司改为农村救济福利司,将城市救济司改为城市社会福利司。内务部的机构调整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等5个单位。
1959年4月,中共中央决定,将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关人事局改为内务部管理。6月20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撤消国务院人事局,其业务改由内务部管理。7月30日内务部成立政府机关人事局。
1959年5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民政干部学校。
1959年7月1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民政部门的主要业务是:优抚、复员安置、救灾、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政府系统人事工作;不归当地民政部门领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人事局,在业务上受内务部的领导;公社食堂工作,一般的不宜列为民政部门的任务,但有些地方党委决定民政部门参与食堂工作的,则应当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地协助有关部门作好这项工作;继续做好地方选举、基层政权组织建设的具体任务、行政区划、土地征用、婚姻登记、婚丧礼俗改革等工作。内务部的机构设置为:办公厅、优抚局、农村救济社会福利司、城市救济社会福利司、政府机关人事局、民政司等6个单位,以及中国盲人福利会、中国聋哑人福利会和民政干部学校。
1960年12月,根据周恩来总理关于精简机构、下放干部、加强农业生产*线的报告精神,中共内务部党组决定撤消民政司,把该司原主管的行政区划及选举事务连同三名干部一并交国务院秘书厅,婚姻登记、土地征用等工作移交本部办公厅。另外,原来司局(厅)以下的单位,除办公厅设有“处”外,其余司局都设的是“科”,现在一律改为“处”。
1961年10月26日,国务院习仲勋副总理指示将选举事务和行政区划工作仍移交内务部管理。11月23日,内务部党组报请国务院批准,恢复了民政司,并将婚姻登记、土地征用和殡葬改革工作划归民政司管理。
1964年1月27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内务部设立:办公厅、民政司、农村救济福利司、城市社会福利司、优抚局、政府机关人事局。
1968.12——1978.3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内务部机关搞起了运动。1968年12月11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内务部的军事代表联合公安部领导小组向中央上报了《关于撤消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毛主席批示:照办。1969年1月3日,谢富治向内务口四个单位军代表和部分群众传达了毛主席的指示,并讲了话。内务部撤消后,除在京设机关留守处外,其余同志于3月下放到湖北沙市五七干校劳动。
内务部虽然撤消了,但其主管的业务并没有消失。1972年3月,国务院召集财政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计委等部门商议,就原内务部所主管的业务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分工管理的意见:
公安部:行政区划、收容遣送等工作;
财政部:救灾、救济、优抚、拥军优属等工作;
卫生部:盲人、聋哑人、麻风病人、精神病人的安置、教育和管理工作;
国家计委劳动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待遇,退职退休和复员转业军人的安置等工作;
国务院政工小组办公室:代管原内务部主管的人事工作。
1978.3——2006.12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决议,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任命程子华为民政部部长。5月,民政部正式成立,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治部、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政府机关人事局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
1978年8月12日,行政区划工作从国务院办公厅移交民政部办理。
1978年9月16日,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在京召开。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明确规定了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优抚、复退安置、生产救灾、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并承办行政区划、婚姻登记和殡葬改革等工作。
1978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县、社直接选举的“具体事务由民政部门负责”。
197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科委批准成立民政部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
1979年8月4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接待安置印支难民领导小组,程子华部长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1979年10月29日,国务院副总理王任重批准民政部恢复民政干部学校。
1980年7月14日,国务院决定将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和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合并成立国家人事局。
1980年7月2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民政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革命史料研究室、优抚局、农村社会救济司、城市社会福利司、民政司、信访局。
1980年10月3日,根据党中央负责同志讲话精神和中组部的意见,民政部党组决定撤消政治部,成立机关党委办公室和直属人事处。
1981年2月12日,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成立,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简称“双退办公室”)。3月4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设立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局,该局同时承担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981年3月16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选举工作由民政部门管,不必在各级人大常委会下建立常设机构。”
1981年3月19日,根据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指示,民政部发出通知,明确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统一由民政部管理。
1981年,中央提出精简整编方针。11月6日,民政部党组向彭冲、杨静仁同志报告了精简整编的意见:为加强民政工作调查研究、制定政策,将办公厅的综合处和史料室合并成立政策研究室,撤消史料室,将该室的烈士褒扬部分合并到优抚局;成立干部局,下设机关人事处和老干部处;成立外事处;成立部党组纪检组;缩减信访局、优抚局、安置局和办公厅的编制,使民政部机关的总编制仍保持不变。
1982年4月28日,万里同志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劳动人事部与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民政部几项工作分工问题,其中关于残废人、老年人工作的分工问题,会议确定,有关这方面的国际交往活动,由劳动人事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办理。对社会上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由民政部门主管。其他有关日常业务工作,现由哪个部门管理的,仍由哪个部门主管。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会议纪要。1984年11月26日,经李鹏同意,残疾人的国际活动事务由劳动人事部移交民政部主管。
1982年5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1982年6月14日,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部署,民政部向国务院报告了《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并就退休人员管理、盲聋哑残人员安置、精神病人收容、疏散下放的城镇居民安置等问题提出了由其他部门分管或分别负责的建议。
1982年7月10日,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会议认为:民政部门的主要任务是促进社会安定,除了抓好救灾、救济、优抚安置、收容遣送等工作外,要把加强基层政权的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列为重要任务之一。根据这次会议精神,8月10日,民政部再次向国务院报送了修订后的《民政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提出民政部的任务是:在四项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通过做好地方政权建设、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工作,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基层政权的巩固,促进部队建设,促进社会安定,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1982年11月24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机构调整为:办公厅、政策研究室、民政司、城市社会福利司、农村社会救济司、优抚局、安置局、老干部管理局。
1983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明确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它的办事机构负责选举的具体事务。因此,民政部已不再承担县、乡两级选举的日常工作。3月10日,民政部向国务院重新报送了《民政部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将原来的“地方政权建设工作”改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
1983年4月召开的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民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民政工作是四化建设中一条十分重要的战线,民政工作是政权建设工作的一部分,是社会保障工作的一部分,是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
1983年5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将老干部局与人事处合并成立人事教育局。
1983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指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后由民政部门管理。
1983年8月10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筹备组成立。1984年3月15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正式成立。
1983年12月3日,经民政部决定,教育部、国家计委同意成立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
1984年1月10日,民政部正式出版《中国民政》杂志。
1984年9月,为统一管理信访工作,成立信访办公室。
1985年4月和5月,分别经中宣部同意,劳动人事部批准,成立《中国民政报》社。
1986年1月25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中宣部同意,改名为《社会保障报》社。1990年1月2日,改名为《中国社会报》社。
1986年4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为解决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工作,给民政部增加10个编制。5月19日,民政部党组决定,成立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办公室,由民政司代管。
1986年5月24日,民政部党组决定,在计划财务处和基建物资处的基础上,成立计划财务基建办公室。
1986年8月30日,劳动人事部批准成立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9月12日,研究所正式成立。
1987年6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正式成立。
1987年8月9日,劳动人事部通知,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划归民政部。
1987年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报告的通知,同意组建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由民政部代管。1988年3月11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首届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举行。
1988年3月1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属部际协调机构,民政部为牵头单位。4月21日,委员会正式成立。
1988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民政部属于保留的部。4月12日,国家主席杨尚昆发布第二号主席令,任命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1988年5月19日,国务院批准成立监察部驻民政部监察专员办公室。
1988年7月7日,在李鹏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并批准了民政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认民政部是国务院负责社会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做好基层政权建设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推进基层民主生活的制度化;通过管理社会行政事务,调整人际关系,缓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行政管理的法制化;通过发展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事业,推进公共福利事业的社会化;通过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国防建设现代化。在新形势下,为充分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其职能需要加强。确定设立办公厅、基层政权建设司、优抚司、安置司、救灾救济司、社会福利司、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司(中国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社团管理司、社会事务司、婚姻管理司、政策法规司、人事教育司、综合计划司、国际合作司(民政部接待安置印支难民办公室)共14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与改革前相比,撤消了民政司,增加了7个单位。这次改革,不仅使机构的设置更加合理,力量得到一定的加强,而且为进一步发挥民政工作的作用创造了条件。
1988年7月30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审计署派出机构:审计特派员办公室。
1988年10月6日,国家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挂靠民政部。
1989年5月25日,人事部批准设立老干部局。
1989年7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复同意民政部成立中国社会出版社。
1989年8月10日,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意见》,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决定,将后勤事务从办公厅划出,成立机关服务中心。9月28日,人事部批准成立。1991年5月8日,民政部党组会议决定,机关服务中心也称行政管理司。
1990年7月,国务院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
1991年2月4日,民政部党组会议决定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
1991年6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出通知,决定成立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民政部,任命多吉才让为民政部部长。民政部本着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对内设机构和业务范围进行了调整:
1、弱化直接管理。将婚姻案件的复议、培训民政干部、管理黄山和厦门全国离退休干部疗养院和区划地名研究、社团咨询服务等职能,分别移交给地方、事业单位和社团承担。
2、理顺部内工作关系。将原政策法规司与办公厅合并,强化办公厅的综合协调职能。
3、合理设置机构。加强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及农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宏观管理机构,将原来业务性质相近、业务比较单纯的婚姻管理司与社会事务司合并。
1993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民政部的内设机构为:办公厅、优抚司、安置司、救灾救济司、农村社会保险司、社会福利司、基层政权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团管理司、社会事务司、计划财务司、国际合作司共12个职能司(厅)和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
1994年4月13日,中编办批准设立民政部培训中心,与民政管理干部学院合署办公。
1994年7月6日,民政部印发《民政部机关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1994年8月17日,民政部发出通知,经批准,成立民政部离退休干部局,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驻民政部纪检组、监察局,审计署驻民政部审计局
1994年9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对社会福利资金管理的指示,中募委原承担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交民政部,奖券发行中心更名为中国社会福利*发行中心。
1994年10月7日,中编办批准,将计划财务司更名为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1994年12月13日,民政部发出通知,成立民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1995年11月15日,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国务委员李贵鲜任组长,民政部部长多吉才让、国务院副秘书长刘济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设在民政部。
1997年1月3日,中编办批准成立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
1997年5月,社团管理司更名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
1998年,国务院再次进行机构改革。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5号),设置民政部。民政部仍是主管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职能做如下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划入的职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民政部负责。
2、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组织协调抗灾救灾的职能交给民政部。
3、国务院退伍军人和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撤消后,其工作由民政部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将各类民政事业单位的管理服务和等级评定、福利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国内外对中央政府以外的捐赠接收、指导灾区进行生产自救、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具体事务、指导残疾人康复、假肢和殡葬行业管理职能,分别交给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或地方民政部门承担。
在机构设置上做作如下调整:1、优抚局与安置司合并为优抚安置局;2、社会福利司与社会事务司合并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3、计划财务司调整为财务和机关事务司;4、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司更名为民间组织管理局;5、国际合作司更名为外事司;6、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司)改为人事教育司。调整后的机构为:办公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优抚安置局、救灾救济司、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区划地名司、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财务和机关事务司、外事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司)共10个职能司(厅、局)。
1998年8月16日,中编办批准,将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1999年10月20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日常工作由中国老龄协会承担。
1999年12月2日,中编办批准,民政部成立民间组织服务中心。
2000年3月5日,中编办批准,《中华老年报》社与《中国老年报》社合并为《中国老年报》社,由民政部主管。
2000年10月16日,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更名为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民政部。
2002年4月18日,中编办批复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
2002年5月27日,第十一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召开,江泽民总书记在接见与会代表时强调,民政工作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在会议上指出,加强和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是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迫切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要求、落实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讲政治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民政工作的领导,把民政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民政工作的法制化、信息化。加强民政干部队伍的作风建设。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和配合,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把民政事业推向前进。
2006年11月23日,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会见与会代表并讲话强调,民政工作关乎千家万户,关乎亿万群众。各级民政干部都要做一个有心的人,用心了解社情民意;做一个心重的人,把群众的事情看得比泰山还重;做一个心诚的人,诚心诚意帮助群众解决困难,为群众服务。温家宝指出,民政工作直接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是党和国家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总理就是*民政部长,就是一个最直接的民政工作者。温家宝说,当人民群众遇到困难时,想到的*部门就是民政部门,要找的*干部就是民政干部。做好民政工作,最重要的是要对群众有深厚的爱,有真挚的感情,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改善民生。“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人民群众的事情涉及他们的切身利益,再小也是大事。温家宝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搞好困难救助。帮助农村的五保户和低收入群体,城市的低保户和失业人员,特别要关心失去生活能力的残疾人。二是做好救灾工作。我国幅员辽阔,每年灾害不断,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救灾始终是民政部门极为重要的任务。三是加强城市社区工作。社区是整个社会的细胞。社区要为群众提供生活、医疗、文化、体育、就业、学习等方面的服务。四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搞好村级直接选举,实行村民自治,保障农民的民主权利。五是开展拥军优属。要逐步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将伤残军人、军烈属等重点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深入开展群众性拥军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在历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民政部都是保留单位,其基本职能一直没有改变,“上为中央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宗旨没有改变,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没有改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改善优抚救济对象的生活、促进国防建设、移风易俗、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功能没有改变。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民政部门通过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在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解决生活困难,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1988年和1993年国务院两次机构改革都确定“民政部是国务院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1998年的职能定位除了规定民政部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之外,在政府部门序列上将民政部列入“国家政务部门”,这表明民政部门行政管理职能有进一步强化的趋势。
部长:李立国
副部长:姜力、窦玉沛、宫蒲光、顾朝曦
纪检组长:曲淑辉
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邹铭
历任部长民政部是国务院下设的负责统筹规划管理基层选举、优抚、救济、社会福利、婚姻登记和其他社会事务的政府职能部门。1949年一1968年由内务部管理民政业务工作。1970年6月22日撤销内务部。1978年3月5日成立民政部。
历任部长有谢觉哉、钱瑛、曾山(以上三位为内政部长)、程子华、崔乃夫、多吉才让(藏族)、李学举、李立国。
谢觉哉(1883-1971),无产阶级革命家。又名焕南,湖南宁乡人。1921年1月参加新民学会,任《湖南通俗报》总编辑、《湖南民报》主编。192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事党的宣传教育工作。1926年12月,任湖南省农民协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后在上海、沈阳等地从事党的秘密工作。1931年秋到达湘鄂西革命根据地,任中共湘鄂西省委秘书长、文化部副部长等职。1934年10月参加二万五千里长征。历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秘书长、内务人民委员、司法人民委员、中央党校副校长、中共中央西北局副书记、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长、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副参议长等职。解放战争时期,任中央法律部长等职。建国后,历任内务部部长、*人民法院院长、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当选为候补中央委员。1971年6月15日在北京病逝。
钱瑛(1903—1973),祖籍湖北咸宁,出生于湖北潜江周家矶。钱瑛早年投身革命,192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8年被派往苏联学习。土地革命时期,在湘鄂西革命根据地先后担任洪湖和潜江县委的领导工作,领导群众打土豪、分田地,是一位威震敌胆的传奇式女英雄。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她长期从事党的地下工作,历尽艰辛,出生入死,为我党在“白区”斗争的胜利立下了汗马功劳。新中国成立后,钱瑛曾出任国家监察部部长和内务部部长,立党为公,坚持原则,铁面无私,被人民群众称赞为“女包公”。《洪湖赤卫队》中主角韩英,就是以鄂南女革命家、共和国首任监察部长钱瑛为生活原型塑造的。
曾山,*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入党的革命老同志。他1899年出生在赣中古老的城市吉安(古称庐陵)的永和镇,祖上是一个世代聚居的大家庭,数代书香门第,父亲、兄嫂、弟弟都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为革命事业英勇捐躯。因此,1961年底曾山回乡探亲时,面对生养他的那片红土地,抚今追昔,感慨万千,写下了这样的对联“家慈五男二女留独子,先父三难一死为人民”,这副对联字字凝聚着血泪,是对他这个满门忠烈的革命家庭精当的概括。在井冈山斗争时期,毛泽东曾对曾山的革命家庭有过高度赞誉。青年时期就投入大革命洪流中的曾山,在家乡组织农民协会,参加了广州起义,领导农民暴动,主持赣西和江西省苏维埃政府的工作,开展反“围剿”斗争,赴苏联学习,转战大江南北,抗战胜利后到华中分局书记处领导土改,主管财经工作,并于1947年初辗转山东临沂,任华东局委员兼财委书记。在山东期间,任中共雄坊特别市委书记兼军管会主任,负责接管潍坊工作,随后主持了济南的接管工作,参加了南京、上海的接管工作。建国后,他任上海市副市长,负责接管上海财政。后来历任中央财委副主任兼商业部部长、交通部部长、内务部部长等要职,为党的事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贡献。
程子华,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级指挥员。生于山西解县。1922年考入太原国民师范学校,读书期间参加爱国学生运动。192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27年入武汉黄埔分校,曾随校编入国民革命军中央独立师,参加反击叛军夏斗寅部的战斗。同年12月参加广州起义,之后随部编入工农革命军第四师,在海陆丰地区坚持斗争。1928年9月在河南岳维峻部做兵运工作。1929年12月在湖北大冶发动国民党军独立十五旅两个连举行起义,随后率部参加鄂东南革命根据地保卫战。1931年4月调中央革命根据地工作,先后任红三十五军第三○七团团长、独立第三师师长,红五军团第四十师师长、第四十一师师长兼政治委员、第十四师师长、第二十二师师长等职,参加了根据地第二至第五次反“围剿”作战。1934年9月调鄂豫皖革命根据地任红二十五军军长。同年11月率部参加长征,在与中央失去联系的情况下,指挥所部冲破国民党军的重兵围堵,转战900多公里进入陕南,创建了鄂豫陕革命根据地。为配合红一方面军北上,1935年7月率主力西进甘肃。1935年9月任红十五军团政治委员,参与指挥劳山、榆林桥战役。同年10月与红一方面军在陕北会师后,率部参加了直罗镇、东征、西征和山城堡战役。1937年9月到第二战区民族革命战争战地总动员委员会任中共方驻会委员兼人民武装部部长,积极发展抗日武装力量,组建了十几个游击支队。1939年10月任冀中军区政治委员,领导冀中军民粉碎了日伪军对根据地的多次大“扫荡”。在领导冀中抗战的实践中,总结探索出了地道战这种平原抗战的重要作战形式,撰写了《冀中平原上的民兵斗争》。1942年月起先后任晋察冀分局代理书记、晋察冀军区代理政治委员兼代司令员。1944年以后组织指挥晋察冀军区对敌发起攻势作战。抗战胜利后任冀察热辽分局书记、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创建冀察热辽解放区,领导军民进行土地改革,发展壮大军区部队。1947年指挥所部发起夏、秋、冬季攻势。1948年率部参加辽沈战役,并参与指挥了塔山阻击战,胜利地保证了东北野战军主力攻克锦州的作战。同年11月率部入关参加平津战役。北平和平解放后任北平警备司令员兼政治委员。1949年4月任第十三兵团司令员,率部南下,解放安阳、新乡、襄阳、沙市、宜昌等城市。新中国成立后,调任山西省委书记、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席、山西军区司令员兼政治委员。1951年后长期在政府部门担任领导工作。
崔乃夫,1928年生,河北昌平(今属北京)人。1947年在中法大学学习和工作。建国后,历任中共山西省委书记秘书,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长,兰州大学党委宣传部长、教务长,民政部政治部负责人,民政部副部长、部长。是第十二届、十三届中央委员。
多吉才让,男,藏族,1939年11月生,甘肃夏河人。高中文化。1955年8月参加工作,1960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甘肃省夏河四区政府干事,西藏自治区浪卡子县副区长、县长,西藏自治区加查县县长,山南地委书记。1973年8月任共青团西藏自治区委员会书记、党组书记。1977年10月任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日喀则地委*书记、军分区*政委、军分区党委*书记、地区政协主席,1983年1月任西藏自治区常委、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1985年11月后,任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代主席、主席,政府党组书记。1990年5月任民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1993年起任民政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共十一届、十二届中央纪委委员,十三届、十四届、十五届中央委员,七届全国人大代表。
李学举,男,1945年4月生,吉林公主岭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66年起 在吉林省公主 岭市工作,曾任人民公社团委书记、党委书记、四平地区团委书记。1978年起任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副处长、副部长、部长。1986年后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1988年后任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司司长、人事教育司司长。1996年9月-2001年6月任中共重庆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副书记。2002年任民政部副部长。2001年7月任民政部副部长。2003年3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民政部部长。2008年3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民政部部长 。
李立国,男,汉族,1953年11月出生,河北玉田人,1974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0年1月参加工作,东北工学院管理系管理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1970.01――1974.05,辽宁省沈阳市建筑机械厂工人;1974.05――1976.02,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团委干事;1976.02――1977.01,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建材基地会战指挥部团委书记、政治处副主任;1977.01――1977.12,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铁路管理段段长兼党支部书记;1977.12――1979.05,辽宁省沈阳市康家山沙石矿党总支副书记、副矿长;1979.05――1980.10,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团委副书记(其间:1980.03―1980.08在辽宁省沈阳机电学院干部进修班学习);1980.10――1982.09,辽宁省沈阳市钢化玻璃厂党总支书记(其间:1981.09——1982.01在辽宁省委党校干部培训班学习);1982.09――1984.07,辽宁省沈阳市石棉制品厂党委副书记(其间:1983.03——1984.07在辽宁省委党校培训班学习);1984.07――1985.03,辽宁省沈阳市石棉水泥制品厂党委书记(其间:1980.09―1984.09在辽宁大学经济系经济管理函授大专班学习);1985.03――1985.06,辽宁省沈阳市建材工业局党委副书记;1985.06――1990.01,共青团辽宁省委副书记、党组成员(1985.08当选省青联副主席);1990.01――1993.01,辽宁省盘锦市副市长(其间:1989.04―1991.02在辽宁省委党校行政管理专业函授本科班学习;1989.03——1992.04在东北工学院管理系管理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获工学硕士学位);1993.01――1993.12,西藏自治区党委秘书长;1993.12――1995.08,西藏自治区党委秘书长兼直属机关工委书记;1995.08――1999.01,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秘书长兼区直机关工委书记;1999.01――2001.09,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秘书长兼区直机关工委书记;2001.09――2003.01,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2003.01――2003.11,西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书记;2003.11――2005.12,民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2005.12――2010.05,民政部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2010.05-,民政部党组书记、常务副部长。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2010.06――,民政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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