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政府机构。政府组织,吉林政府,地方政府。
最新公开,民政要闻。省政府,网上信访,领导信箱。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
(五)拟订全省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和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省际及全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八)起草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省福利*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发行和福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研究拟订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吉林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草优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安置处(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承办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省性救灾捐赠;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承办中央和省财政*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承担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
监督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省际及全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起草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福利*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发行管理;管理本级*公益金,检查监督下级*公益金的使用;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协调事宜;协调省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民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省民政工业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制定全省社会福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2、负责全省社会福利生产的宏观指导;
3、负责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和检查;
4、监督福利企业发展方向,保障残疾职工劳动就业权利;
5、协助落实国家各项扶持保护政策;
6、 负责制定福利企业利税分配使用原则;
7、指导福利企业技术进步;
8、为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二、省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
1、负责全省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对象的普查统计和动态分析,测算保障标准及保障补贴资金额度;
2、负责全省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工作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建立、运行与开发,并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三、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站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开展各项活动;
2、负责省直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服务与管理;
3、负责省直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待服务工作。
四、吉林省*荣复军人医院
主要职责:
1、承担全省在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部队复员、退伍的特、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集中供养和医疗保障;
2、承担长春、吉林、松原、四平、辽源、延边州等6个地区三等以下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部分带病回乡和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的疗养任务。
五、吉林省第二荣复军人医院
主要职责:
1、承担通化、白山、白城等3个地区三等以下在乡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部分带病回乡和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的疗养任务;
2、承担全省约万名在乡荣复军人结核病患者的医疗和康复工作。
六、吉林省孤儿职业学校
主要职责:
1、负责收养全省城镇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的孤儿、烈士遗孤和部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的遗孤;
2、对收养孤儿提供生活管理并进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3、对部分孤儿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七、省地名档案资料馆
主要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地名档案工作的政策,执行地方性法规;
2、指导、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地名档案工作;
3、统一管理并利用地名档案资料;
4、承担省民政厅交办的民政、区划、社团等方面的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八、机关服务中心(含房产维修组)
主要职责:主要承担为机关政务、行政、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为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各项劳务和技术服务。
九、吉林省安置农场
主要职责:
1、负责收容安置全省城镇长期流浪乞讨人口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法遣送回原籍的人员;
2、组织收容人员进行生产劳动;
3、对收容人员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和文化知识教育。
十、省假肢中心
主要职责:
1、负责为全省革命伤残军人、武警、人民警察和战争期间受伤的民工、民兵、因公伤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装配及维修假肢、异眼、矫形器;
2、进行装配假肢(矫型器)后的功能训练;
3、按残情配发病理车、轮椅及助残用具。
十一、省革命残废军人招待所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过往伤残军人的接待服务工作。
十二、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
1、制定全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活动;
2、负责全省福利*的宣传发行工作;
3、负责监督和管理各地福利*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4、协助*主管部门负责对非法*的治理工作;
5、负责福利资金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募委、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要求,负责提出福利资金使用的意见,做好福利资金所投放项目的前期考察工作,并提出具体意见;
6、指导、审定各市、州、县(市、区)福利资金使用项目;
7、负责对全省福利资金的审计工作,负责福利资金的收缴和上结工作,负责全省福利资金项目的备案工作。
十三、省社会福利慈善总会
主要职责:
1、负责国内外善款募集工作,负责接收各种形式的捐赠款物,负责对接收捐赠款物的转赠、调拨和使用管理并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各慈善项目的论证、审查、立项和申报等,负责对各种慈善项目的资助资金的管理、审计、决算和项目总结;
3、负责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福利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建立全省性慈善工作宣传网,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工作,负责《慈善工作简报》的采编、发行等工作;
4、负责联络理事、常务理事,负责发展会员工作,负责与省内外、国内外慈善组织和人士的联络工作;
5、开展社会福利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培训社会福利工作者;
6、负责社会福利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十四、省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能:
负责管理救灾扶贫周转资金的使用,主要用于有偿扶持灾民、贫困户发展生产,扶持福利企业。
十五、省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
主要职责:
负责审查涉外婚姻当事人办理登记的有关要件;
办理涉外、华侨、港、澳、台人员以及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承担全省涉外婚姻申办公证通知单的签发;
依法对涉外婚姻登记档案进行管理;
开展涉外婚姻登记系列化服务等工作。
十六、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主要职能:
负责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仓储、管理、加工、消毒、整洗、包装和运输发放工作;
负责接收和管理救灾捐赠资金及机关、事业单位捐赠的积压物品变卖后所得资金的管理工作。
十七、《民情》杂志社
主要职责:
1、编辑出版《民情》杂志并组织向全国发行;
2、宣传报道全省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动态;
3、承担《中国社会报》吉林记者站工作;
十八、省殡葬协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
1、负责宣传殡葬改革的方针、政策,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
2、调查研究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殡葬改革的发展趋势,提出殡葬改革和殡葬行业的发展建议;
3、协调组织殡葬事业单位间的业务、管理、服务、科技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4、为殡葬事业单位和殡葬协会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
5、进行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
6、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殡葬职工的素质和社会地位。
十九、吉林省军队离退休干部疗养中心
主要职责:
1、 为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进行健康体检,组织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疗养;
2、 组织各种体育健身活动,为军队离退休干部健身活动提供场地和设施;
3、 为军队离退休干部文化娱乐活动提供设施、场所和服务;
4、 为军队离退休干部读书学习、社会实践、文化交流提供服务。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全省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三)增加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职责。
(四)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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