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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法人代表、经理:赵玉怀。
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自治区盐业公司副经理:刘建潮(女)。
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自治区盐业公司副经理:张占选。
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自治区盐业公司副经理:李学义。(北京二商集团挂职)
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自治区盐业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江亚君(女)。
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自治区盐业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王树良。
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自治区盐业公司总经济师:吕信。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授权,负责全区盐行业行政管理工作。宣传并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盐业管理的法规、政策,拟定全区盐业管理的政策和办法。
二.负责提出全区食盐、小工业盐年度生产、分配、调拨、销售等指令性计划和食盐储备计划以及全区盐行业的宏观调控工作,统一收缴和管理盐业的各项基金;组织编制全区盐业发展中
长期计划;协调国家在自治区盐业开发项目的论证和报批工作。
三.负责全区食盐分装及小袋包装物的生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发放的审批工作。负责各类制盐企业(包括食盐、工业盐、畜牧业用盐、多品种盐)的开办、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准运证的发放、划定盐场保护区的审核上报工作。
四.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盐业管理的法规、政策,指导全区各级盐业管理部门开展盐政管理工作,规范盐业部门食盐专营行为;负责全区的盐业稽查工作和盐政执法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私盐、非碘盐、劣质盐等各类重大案件和盐业经营单位的违规行为,制止非法盐品流入市场;授理全区盐业行政复议和盐业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协调跨地区的盐政稽查工作。
五.负责局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系统内财务审计工作,并承担国有资产保修增值的责任;调整任免直属盐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
六.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
七.承办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职能部门
纪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盐政法规处、运销处、生产技术处、劳动人事处、财务处、审计考评处、行政处、物资处、机关工会、盐学会等。直属单位
呼伦贝尔市盐务管理局、兴安盟盐务管理局、赤峰市盐务管理局、呼和浩特市盐务管理局、通辽市盐务管理局、锡林郭勒盟盐务管理局、鄂尔多斯市盐务管理局、包头市盐务管理局、乌兰察布市盐务管理局、巴彦淖尔市盐务管理局(盐业分公司)。(均为正处级)直属企业
额吉淖尔盐场(内蒙古湖盐科学研究所)、内蒙古远通伟业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华晶盐业包装有限公司、内蒙古晶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直属单位
阿拉善盟盐务管理局(副处级)、乌海市盐务管理局、二连浩特市盐务管理局(正科级)。
内蒙古是我国三大湖盐产区之一。全区拥有各种盐产品生产能力220万吨/年,其中加碘食盐生产能力40万吨。
内蒙古自治区盐业公司(盐务管理局)作为自治区食盐专营的主体承担着全区2400万人口的食用碘盐、畜牧用盐以及除两碱工业盐以外的其它小工业盐的供应工作,肩负着食用碘盐消除碘缺乏目标的神圣使命,同时着承担行业管理工作和盐政执法职能。
自治区盐业公司及其所属盟市分公司、旗县支公司依法(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理》等“四大”法规)对本地区范围内的食盐实行专营,承担食盐、小工业用盐的计划、调运、储存、供应工作,形成了覆盖全区的销售网络。2011年末公司拥有总资产4.44亿元。2011年底有从业人员1909人,在职职工143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690 人,占职工人数48.25 % ),离退休人员610 人。
自治区盐业公司把发展盐业经济与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不断加大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大力发展特色产业,逐步走出一条“以食盐为主体,以畜牧用盐和多品种盐为两翼”企业良性发展的路子。以“苍源”牌为龙头的食盐主导产品普通食用碘盐正在向精细化方向发展,“意康达”牌锌、钙、硒强化营养盐及低钠盐正在逐步向专业化、系列化、高档精品方向发展。畜牧用盐作为行业新的经济增长点,近年来显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产品品种由过去的单一品种发展到现有的6大系列几十个品种,销量大幅上升。
2011年,公司盐产品销量30.87万吨, 其中小包装盐销售12.09万吨(绿色盐、营养盐9.30万吨),食盐市场占有率达95%以上;畜牧用盐4.12万吨;小工业销售7.44万吨;其它盐(食品工业盐、肠衣盐)销售7.44万吨。实现营业收入5.61亿元、其中非盐销售收入实现835万元;年实现利润3,704万元;上缴税金6,10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内蒙古自治区盐湖分属四省区:吉兰泰、查汉池归属宁夏;雅布赖归属甘肃;西部土盐归属绥远;锡林郭勒盟盐池归属内蒙古自治区。
1954年,蒙绥合并,撤销绥远省、西北驻绥远盐务办事处、内蒙古盐业公司,成立内蒙古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统一管理自治区盐业产供销。
1958年,自治区按国务院将原盐市场管理及供应工作下放地方的精神,于1959年1月,将盐业运销工作划归供销社系统,盐政管理归属轻工业厅,盐场全部下放地方,从此产销分离。
1965年1月,经国家经委批准,中国盐业试办“托拉斯”,实行盐业产运销一条龙,自治区盐业公司又得以恢复,同时将下放地方管理的吉兰泰、雅布赖、查汉池、额吉淖尔、杭锦、二连和鄂托克7个盐场收回公司管理。
1969年1月,轻工业部决定,将统一管理4年的内蒙古盐业公司撤销,同时将雅布赖、查汉池、杭锦、北大池、二连、额吉淖尔6个盐场下放盟市旗县管理。
1980年重新恢复并先后接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赤峰市和呼伦贝尔盟二级批发站及其下属10个三级批发部。
1997年,自治区盐业公司除乌海市、二连浩特市、阿拉善盟外的各盟市,都设有直属分公司、旗县支公司;另外区公司还有湖盐研究所和盐业塑料包装厂两个直属企业。
1998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是建国以来自治区*部地方性盐业法规,它的出台标志着自治区盐业进入依法管理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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