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吉林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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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政府,政府组织,吉林政府机构。地方政府。
主要职责/吉林省能源局
(一)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全省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全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的行业管理;组织拟订和实施能源行业标准,监测能源发展情况;指导协调农村能源发展工作。
(三)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组织推进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四)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省能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负责全省能源统计调度、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六)配合核电相关工作。
(七)拟订全省石油储备规划、政策并实施管理;掌握国内外石油市场供求变化,提出省内石油储备订货、轮换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石油储备设施项目,监督管理商业石油储备。
(八)负责全省能源开发合作,推进省际和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九)参与拟订全省与能源相关的资源、财税、环保及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提出能源价格调整建议。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概述/吉林省能源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能源局(副厅级),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
内设机构/吉林省能源局
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日常政务、行政事务和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
二)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起草有关能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能源产业政策和能源行业标准;组织研究全省能源重大问题;分析能源产业发展状况,提出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的政策建议;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能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能源工作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能源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发展规划处(能源开发合作处)。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组织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能源产业合理布局;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全省能源产业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措施;负责全省能源统计调度、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负责全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全省能源开发协作配套,推进能源产业链条建设;组织协调域外能源开发合作,推进东北亚区域能源开发。
(四)科技装备处。负责全省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能源行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指导能源科技进步,组织能源重大设备的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负责煤制燃料、燃料乙醇行业管理。
(五)电力处。研究拟订全省电力工业有关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省电力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审核电力重大建设项目;组织电力企业技改项目审查和电力建设项目运行并网验收;组织电力产品入网认证;依法管理供电营业区划分;指导农村电网建设;配合核电相关工作。
(六)煤炭处。拟订全省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煤炭工业规程、规定和技术标准;负责煤炭资源勘探开发;负责组织全省煤矿工程质量检查监督和竣工验收;指导煤矿质量标准化和现代化矿井建设;拟订煤层气、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七)石油天然气处。拟订全省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产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的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推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勘探开发;负责省内石油储备管理工作。
(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推进风能、太阳能、沼气、生物质能、水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职责调整/吉林省能源局
(一)划入原省煤炭工业局的煤炭行业管理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委员会的电力行业管理职责。
(三)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具体包括:研究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实施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审核相关重大建设项目;推进全省能源体制改革。
(四)增加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相关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其他事项/吉林省能源局
(一)省能源局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关系。
1.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指导下,省能源局负责组织推动全省能源管理工作。
2.省能源局拟订的全省能源行业产业政策、法规草案和能源体制改革方案,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省政府。
3.省能源局对全省能源行业中央和地方财政性建设投资提出安排建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或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省政府。
4.省能源局拟订全省石油战略储备规划和石油战略储备设施项目,提出全省石油战略储备收储、动用建议,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5.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提出调整能源产品价格的建议,会同省物价局上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审批;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省物价局调整涉及能源产品的价格,应征求省能源局意见。
6.省能源局配合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开展核电相关工作。
(二)省能源局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有关职责关系。
炼油、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行业管理由省能源局负责,其他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的行业管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三)省能源局负责组织煤炭项目建成及现有煤炭企业扩能改造的验收工作。参与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的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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