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成都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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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协会简介。
成都旅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是ChengDu Tourism Association,缩写为CDTA,是由大成都旅游经济圈内的旅游经营者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有关旅游业的方针和政策,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成都旅游业的发展和繁荣。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成都市旅游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协会作为旅游行业代表和企业自发的组织,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行业实施行业自律和协调服务、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这三个有所区别又相互衔接的经济管理层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协会致力于体制机制创新,坚持市场化方向,坚持政会分开,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加强自身建设,规范管理流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协会在行业中的凝聚力、感召力、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有效的承接政府职能转移,促进形成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的机制,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监管和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协会的职能与任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及地方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供政府和企业参考;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提出有关旅游行业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协助政府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政法规和有关法律;
(三)代表行业共同利益,协调会员与政府、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企业和消费者,以及协会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
(四)制定并执行行规行约和行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
(五)对行业产品、服务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等进行监督,鼓励公平竞争,维护行业信誉;建立诚信经营、失信惩戒、失信复议等行业自律制度,设立旅游协会诚信监督委员会、诚信复议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保证协会会员切实履行诚信承诺;
(六)对会员违反诚信自律约定,协会认为对依照法律、法规需要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七)开展各种信息咨询、教育培训、会议展览、考察交流、旅游推荐等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活动;
(八)对获得协会“优秀会员单位”、“优秀个人”的单位或个人,向其上级部门通报获奖情况,并推荐在其主管部门内部进行表彰、奖励;
(九)主动承接旅游行业评估、服务质量等级认定等政府职能转移,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的其他职能。
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其职权。
协会下设旅行社、饭店、景区、自驾游、商品、导游、乡村旅游、旅游培训中心等分会和机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办理协会日常事务,以及协会会议和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实施。
协会现任会长为成都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尹建华同志。
二、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技能大赛、学习考察、评优评比、宣传推介等活动,优秀人才进入协会人才库,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
(三)优秀会员单位有被协会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的权利;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五)在遇到重大困难时,有请求协会提供帮助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行规行约,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和增进会员之间的团结和合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不组织、不参与有损协会和其他会员的活动。
四、会费标准
根据《成都市旅游协会章程》规定,会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5000元/年;理事单位2000元/年;一般会员单位1000元/年。
五、协会秘书处地址:成都市浆洗街利民巷4号邮电新村2号院1号楼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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