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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协会章程
*章 总 则*条 四川省中小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中小企业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为基本法,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为本会会员的共同利益服务,维护中小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达到促进中小企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部门为四川省乡镇企业局(四川省中小企业局),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四川省民政厅,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成华街5号。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业务是:
一、教育本会会员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沟通政府与企业的联系,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向会员贯彻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协会积极帮助,依法维权,并对会员单位的法制建设给予积极帮助;
四、开展中小企业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宣传中小企业的地位、作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五、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咨询及国家产业政策、扶持政策、融资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六、编辑出版有关中小企业刊物及各种业务技术著作;
七、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省内外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反倾销应诉,协助解决贸易争端;
八、积极协助和参与省以上优秀中小企业和企业家的评选及企业发展水平的评价活动,表彰先进,激发会员的积极性和荣誉感;
九、按有关规定,开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有偿服务和经营活动;
十、承办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四川省境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中小企业及企业集团、事业单位、协会,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各类中小企业及企业集团、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各市(州)、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协会的负责人,热心于中小企业并在某方面有所专长的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特邀会员:本会根据工作需要,邀*为中小企业作贡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离退休老干部、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
四、有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主动与本会取得联系,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制定本会章程,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理事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三、推选名誉会长,聘请高级顾问、顾问;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会长提名通过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增补或免去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
六、研究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审查本会财务。
第十二条 本会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是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秘书长由会长任命,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和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任命。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审定本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重大方针、政策建议,反映会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
四、研究并批准成立本会所属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并指导和监督其工作;
五、审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邀请特邀会员;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主持换届选举工作;
七、筹集本会活动经费,并监督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承办本会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二、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联系会员和向会员提供服务;
四、经管会费收支;
五、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由秘书长统一领导。
第十五条 为加强本会的工作指导,聘请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有威望的领导、专家和离退休老干部为本会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和顾问。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其所担任的本会职务予以免去。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参与允许范围内经营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使用范围:
一、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费用;
二、本会举办或参与的各种服务活动费用;
三、本会的外事活动费用;
四、本会印发文件、资料、刊物费用;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补贴和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
六、本会办公费、差旅费及必要物品购置费;
七、本会其他正当费用。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支出由常务理事会监督审查。
第二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一条 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在主管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对经费及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审核,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6年1月 1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四川省中小企业协会是全省中小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组成的联合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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