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机关党委,从严治党。法治宣传,办公厅。
国家民委网站。
第二阶段:从1954年至1964年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新确定了15个少数民族,即土家、畲、达斡尔、赫哲、仫佬、布朗、仡佬、阿昌、普米、怒、崩龙(后改名为德昂)、独龙、京、毛难(后改名为毛南)、门巴;同时,将普查中自报的74个族体分别归并到53个少数民族中。
第三阶段:从1965年至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1965年认定了西藏珞瑜地区的珞巴族,1979年认定了云南基诺山的基诺族。至此,使中华民族的成员增加到56个。
第四阶段:从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据统计,自1982年以来,全国恢复、更改民族成份的人数在1200万人以上。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为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民委辖有6所普通高等院校,分别是中央民族大学、中南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学院、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和大连民族学院。这些院校主要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同时,还招收一部分汉族学生。国家民委所属的中央民族管理干部学院承担着培训少数民族干部的一部分工作。
国家民委辖有一些企事业单位。如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中心、*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民族博物馆、*民族语文翻译中心、民族团结杂志社、民族出版社、民族画报社、中央民族歌舞团、民族文化宫及*民族经济开发服务总公司等。原属国家民委的*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民族旅行社等企业已与机关脱钩。
国家民委负责指导地方民族工作,与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全国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国家宗教局等工作部门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
国家民委委员制度是做好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兼职委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部门的职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体育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扶贫开发办。
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继续设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民委的职能得到强化,各项职能进一步适应了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
李维汉
乌兰夫
杨静仁
司马义·艾买提
李德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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