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江苏政府机构。江苏政府,政府组织。
江苏省司法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的职责。
(三)增加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工作。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协调指导全省社区矫正工作。
(四)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在我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六)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八)管理监督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省“148”法律服务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管理监狱及省属劳教单位领导班子,协助管理省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用车辆的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十三)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会务、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资料管理以及信访接待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指导涉外、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务。
(二)法制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协调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参与省内有关立法工作;审核管理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等工作;负责全省仲裁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省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省法制宣传教育协调指导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省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四)律师管理处
指导、监督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省律师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的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全省律师执业核准、变更和撤销;指导监督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在我省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和我省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指导省律师协会的工作。
(五)公证管理处
指导、监督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全省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全省公证员执业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省公证协会的工作。
(六)司法鉴定管理处
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工作,遴选和管理省级司法鉴定机构;指导、监督全省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组织、指导全省司法鉴定人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七)监狱劳教工作指导处(研究室)
指导、监督监狱、劳动教养及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组织、协调并参与司法行政工作有关方针、政策的调研;参与综合性文件的起草以及司法行政业务统计工作。
(八)基层工作处
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省司法所建设;指导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工作;指导、协调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省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九)国家司法考试处(江苏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省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制定我省有关国家司法考试的规章制度;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复核、报批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负责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
(十)计财装备处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装备配备规划,负责装备的计划、审核、分配的具体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警用车辆等物资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经费、固定资产管理及行政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工作。
保留政治部,归口管理人事警务处、宣传教育处。
(十一)人事警务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组织、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承担省属监狱劳教单位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承办厅管干部的考核任免和协管干部的考察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警务督察和警衔评授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十二)宣传教育处
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干警的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审计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内设纪检机构。
四、直属行政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省司法厅设置1个正处级直属行政机构。
省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工作和戒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管理全省劳动教养执行工作;制定全省劳动教养工作、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劳动教养场所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设置、布局、规划工作建议;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习艺性劳动和生活卫生防疫等工作;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指导全省劳教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省属劳教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指导全省劳教系统民警队伍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场所、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基建、财务、装备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承担省劳动教养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具体工作。
省司法厅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177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6名),直属行政机构政法专项编制为45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厅长1名,副厅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厅级)1名;正副处长(主任)44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5名(含审计处处长1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副处长(副主任)29名。
直属行政机构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局长3名。
(一)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监狱管理局。
(二)省司法厅负责的法律援助工作由省法律援助中心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由省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指导协调全省“148”法律服务工作由省“148”协调指挥中心(省“148”法律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有关编制事项另行确定。
江苏省司法厅是主管江苏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政府组成部门,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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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领导省监狱管理局,指导、监督全省监狱工作;管理、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社区矫正、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律师、公证、法律援助、“148”法律服务、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工作;协调、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助省委政法委管理省法学会工作。江苏省司法厅下设省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1个直属行政机构,省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省“148”协调指挥中心、省法律援助中心等3个直属事业单位,省律师协会、省公证员协会、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省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江苏法制新闻工作者协会等5个归口管理单位;厅机关内设12个职能处(室)和政治部(副厅级),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和直属机关党委,其中,监察室为省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与厅纪委合署办公。温馨提醒:文章观点来源网络,随时光飞逝,岁月变迁,准确性、可靠性、难免有所变动,因此本文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