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法院改称为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55年3月1日,随着国家行政区划的调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下辖15个基层法院,现有36个内设机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法院也随之改称为沈阳市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1949年5月1日沈阳特别市改为沈阳市,我国实行“四级”“二审”制度。
前身是沈阳特别市人民法院,成立于1948年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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