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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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22日,在第11个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活动到来之际,检察机关全国统一举报电话“12309”在较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正式投入使用,其余省份将在年内陆续开通。
“12309”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群众可选择固定电话、手机、小灵通等通讯器材进行拨打。接通后,群众可按自动语音提示选择进一步操作。其中,人工接听服务只限上班时间提供,其他时间群众可选择录音举报或传真举报。群众拨打“12309”后,电话将被接往拨打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如想进行异地举报,可在“12309”前加拨被举报人所在地区号即可。
截至2008年下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有22万检察人员,其中党员人数已占到83.1%。
根据《中国检察官工作状况调查-2011年》中的数据,全国在职检察官数为34万7千人。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经费和物质条件不断有所改善。尤其是1998年党中央作出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决定以来,中央和地方财政、计划部门按照中办发【1998】30号文件的要求,加大了对检察机关的经费投入。
检察机关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充分依靠党委、政府的财政拨款。
2010年财政拨款开支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因公出国(境)费359.23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国际检察机关交流、国际司法合作、境外追赃追逃、参加国际组织会议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54.78万元;公务接待费166.59万元。
2011年,较高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079.06万元,比2010年预算减少10.7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22.3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4.19万元,公务接待费232.56万元。
2012年调减后较高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1079.06万元,决算数1057.15万元,比预算数减少20.91万元,减少1.94%。其中出国(境)费预算322.31万元,决算313.98万元,减少8.33万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预算524.19万元,决算512.57万元,减少11.62万元;公务接待费预算232.56万元,决算230.61万元,减少1.95万元。
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显示,2013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079.0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22.5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4.19万元,公务接待费232.56万元。
2014年数据显示,较高检2014年“三公”经费预算数1072.5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322.3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24.16万元,公务接待费226.11万元。2014年预算数比2013年预算执行数减少6.48万元。
在中央苏维埃政府成立之前,一些革命根据地已经尝试建立起检察制度。1931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规定在人民司法机关——革命法庭内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员和辩护员。同年10月4日颁布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革命法庭的组织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及其区别》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国家公诉处要研究对破坏苏维埃政权法令之案件提起公诉,当法庭审问被告人的时候,国家公诉员要来证明案犯之罪恶”。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关于国家公诉处和国家公诉员的规定,是人民检察历史上首次关于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专门设置。
中国共产党自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起,就进行着人民检察制度的创建与探索。
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成立,先后有两处办公地点:一是在叶坪谢氏宗祠内;二是沙洲坝老茶亭杨氏宗厅(1933年4月迁到这里),这也是检察机构*处独立的办公场所。它是一幢深三进、宽五间的客家宗厅,建于清康熙年间,距今有300余年。
根据《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的规定,各级工农检察部的职能: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苏维埃的政纲及各项法律、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若发现苏维埃工作人员有行贿、浪费公款、贪污等犯罪行为,有权报告法院,提起公诉。解放初期关于人民检察署、人民检察院职能的规定与这一规定一脉相承。这说明,人民检察机关自始就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而是监督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正确实施的法律监督机关。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了《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根据该条例,红军中的检察机关——军事检察(查)所正式成立,揭开了中国军事检察的序幕。
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规定:法院终审后检察员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司法机关抗议,再行审判一次。
1937年2月,中央司法部发布命令,国家检察长有非常上诉权。党领导的晋冀鲁豫边区政府规定:“对高等法院判决如有不同意见,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还高等法院复审”。
1937年9月6日,第二次国共合作即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正式更名为陕甘宁边区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的成立,标志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历史的结束。边区政府成立后,原西北办事处的外交部、劳动部、工农检察局等单位被撤销。至此,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次起伏。
1939年1月,陕甘宁边区*届参议会决定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设置检察处。同年4月,边区发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组织条例》,对高等法院下设检察处、检察长及检察院职权等作出了细致规定,此时的检察机构“审检合署”特色鲜明。截止到抗日战争相持阶段,全国共建立了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19个根据地。在各抗日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检察机构也纷纷建立起来。
1942年春,陕甘宁边区等敌后战场出现了极其困难的局面,党中央决定实行“精兵简政”。“精兵简政”给边区政府的大局建设带来积极作用,但人民检察事业却受到了负面影响。1942年春,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及其检察员均被撤销,检察工作分别由法院和保安机关承担。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二次起伏。
1945年抗日战争取得胜利,中国革命进入了解放战争时期。抗战胜利初期,各解放区基本上沿袭了根据地时期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制度再次得到恢复重建,关东解放区、山西解放区等地的检察制度还有较大创新,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制度基础。1947年3月,国民党军队进犯陕甘宁边区,边区检察人员均参加了粉碎国民党军事进攻的战争,各级检察机关基本停止了工作。1949年2月5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和高等法院联合决定,由于“干部的非常缺乏,检察制度可暂不建立,其职务仍由公安机关和群众团体代为执行”。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第三次起伏。
检察署时期1949年6月23日,董必武作为新中国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小组的组长,在《政府组织纲要中的基本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设置四个机关的构想,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较高政权机关,政务院是较高行政机关,较高人民法院是较高审判机关,较高人民检察署是较高检察机关”。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届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其第五条规定:“组织较高人民法院及较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较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第二十八条确定较高人民检察署的职责是:“较高人民检察署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较高的检察责任。”
1949年10月1日下午,中央人民政府*次会议任命罗荣桓为中央人民政府较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任命罗瑞卿、杨奇清、何香凝、李锡九、周新民、陈少敏、许建国、汪金祥、李士英、卜盛光、冯基平为较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委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共14人组成中央人民政府较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
1949年10月22日,较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次会议,会议由罗荣桓主持,全体成员出席。罗荣桓宣布较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要求尽快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展检察工作。会议对较高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问题进行了讨论,并推举了李六如、蓝公武、罗瑞卿、杨奇清、周新民五人为检察署组织大纲的起草人。
1949年11月1日,较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次日,较高人民检察署第二次检察委员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较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审批。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了这个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单行法规。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较高人民检察署、较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届全国司法会议,同时也是*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实施《中央人民政府较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中央人民政府较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并进一步修改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两个法律文件施行了三年,推进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
在1950年内,先后四次分别由中共中央发布指示和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下达文件,督促检察机关的建设。1950年底,较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
1953年,“人民检察署”的称谓开始消失,代替它的是“人民检察院”。这一改变,发生在新中国*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之后,是毛泽东主席亲自作出的。
检察院时期1954年6月到9月,检、法两院组织法在彭真直接领导下同时起草。毛泽东主席提议,检察署改为检察院;中央政治局讨论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个提议,一致同意改“署”为“院”。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四条,对检察机关的设置、职权和领导关系作了规定。同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是在这次会议上,张鼎丞当选为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鼎丞是共和国*由人民代表选出的较高检察长。在政治运动此起彼伏的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张鼎丞连任三届检察长。
1954年3月至1956年8月之间的检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对在押的1062名日本侵略中国战争中的战争犯罪分子进行了侦查、起诉和处理。
1955年1月,较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部分地方也相继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水上运输检察院。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在15个铁路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院,在50个铁路分局建立了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1955年9月2日,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较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成立。9月25日,*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任命黄火星为较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兼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到1956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军事检察院基本建立起来,设置共分四级:较高一级为较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下属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检察院;军(省军区)军事检察院;步兵师(军分区)军事检察院。在特种兵师设一名检察员。
文革时期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中国社会进入十年浩劫时期。在这场动乱中,检察制度发展中断,机构被撤销,人员被遣散,业务实际上被取消。8月10日,较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选出文化革命委员会筹委会。9月3日,较高人民检察院选出文化革命委员会。12月18日,江青在接见红卫兵时,攻击“公安部、检察院、较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几年来一直是同毛主席对抗”。在她的煽动下,较高人民检察院当即受到暴力冲击,并且迅速蔓延到全国各级检察机关。
1967年,谢富治在公安部全体工作人员大会上提出:要把公检法机关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到1968年上半年,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其中受害较为严重的是检察机关。
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通知,决定对较高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代表,并任命了军事代表和副军事代表。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被陆续派入军事代表,实行军管。
1968年10月30日,为响应毛泽东关于干部下放劳动的指示,较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军代表向中央提交干部下放劳动的请示报告。同年12月,较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较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关于撤销较高检、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较高法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这个报告经毛泽东批示后,较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
1969年2月27日,较高人民检察院160多名干部、职工,由军事代表和临时革命领导小组带队,下放到湖北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进行劳动锻炼,成为较高人民检察院“五七”干校。
1973年10月4日,撤销较高人民检察院军事代表,在“五七”干校学习的干部大部分被分配了工作,“五七”干校也随之不存在。同时,在北京设立了较高人民检察院留守组。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修正通过了第二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从而,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上予以确认。
全面恢复时期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提出:“列宁在十月革命后,曾坚持检察机关的职权是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确定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随后本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修改宪法后期,有位领导同志提出,为了精简机构,可以不再设立独立于行政部门之外的较高人民检察院,而采取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由司法部行使检察机关的职能,把较高人民检察院同司法部合并。后来,邓小平拍板:检察院仍维持现状,不与司法部合并。
1979年,检察院组织法不仅规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还明确规定了侦查监督的主要内容,批准逮捕和决定起诉的法律要求,以及侦查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以自行立案侦查。
1979年9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特别检察厅和特别法庭以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任命黄火青兼任特别检察厅厅长。在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10名主犯时,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和副厅长史进前在特别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并同其他公诉人一道出庭支持公诉,揭露和证实了10名主犯的犯罪事实。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出后,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人员积极协同有关单位查处大量经济犯罪案件。
1982年3月,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9年4月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审判的监督职权。至此,检察机关在三大诉讼领域监督防范审判违法与错误的制度基本建立。
1988年3月8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全国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案举报中心(后更名为举报中心)。该中心成立后,1个月内就接到207件举报线索,是中心成立前同一时期的7倍。经过较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进行试点和推广,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全国各级检察院建立起3600多个举报中心。
1989年8月15日,较高人民检察院会同较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33765件,全国共有36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1990年5月25日至7月20日,较高检在北京举办全国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展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全国检察机关自1988年至1992年底,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共查办犯有贪污受贿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4629名,其中厅局级干部173名,省部级干部5名。
1994年4月25日,《检察官法(草案)》正式提交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1995年2月28日,共和国*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诞生。同年7月1日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检察官的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1995年11月10日,较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工作进入专业化、正规化轨道。截至1995年底,全国有28个省级检察院,296个分、州、市检察院,1283个县、区检察院建立了反贪局。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刑事立案监督制度从此开始。
1998年,根据较高检《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各级检察机关纷纷建立检务公开大厅。
1999年1月5日,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确定了“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工作方针。
1999年,较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厅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
2000年8月,较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将原控告申诉检察厅分设为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将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审查起诉厅更名为公诉厅;将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较高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职务犯罪预防活动。
2002年,较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纲要》。
2002年3月21日,较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官法》和《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次大检察官颁证仪式,为首次被评定的一级大检察官和二级大检察官颁发了等级证书。
2003年10月,根据较高检要求,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在全国展开。
解决超期羁押需要建立长效机制。2003年11月,较高人民检察院会同较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同月,较高检发布了《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建立了羁押期限告知、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实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等八项制度。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为推动纠防超期羁押工作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较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地开始积极探索。
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检察院3630个,省级检察院32个(含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院1个、地级检察院359个、县级检察院2887个,军事检察院69个、派出检察院281个;全国检察干警共有22万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为70.3%。
2010年5月28日,较高人民检察院举行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较高人民检察院机关首次向社会公众开放。6月10日,较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
2010年7月1日,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首次集体宣誓仪式隆重举行。
2010年12月7日,中编办、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铁道部联合发布《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与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各地正在积极完成改制任务。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特别是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劳动教养制度的废止,检察机关原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的职责发生了重要变化,主要表现为在原有职责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职责。这些职责主要涉及刑罚执行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均纳入刑事执行检察的范畴。
2015年1月,较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负责对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的指导。
2015年2月25日,较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一份文件提出,将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检察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由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特殊类型案件由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理的诉讼格局,完善司法管辖体制。
由较高检出台的这份名为《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文件,将“完善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体制机制”作为重点任务之一。
曹建明
胡泽君、邱学强、李晓峰
二级大检察官孙谦、姜建初、张常韧、柯汉民、李如林、王少峰、张德利、陈连福、池强、于世平、童建明、杨司、马永胜、肖声、杨克勤、徐明、陈旭、徐安、陈云龙、薛江武、何泽中、刘铁流、吴鹏飞、蔡宁、敬大力、游劝荣、郑红、崔智友、贾志鸿、余敏
检察长 | 曹建明 |
常务副检察长 | 胡泽君 |
副检察长 | 邱学强、孙谦、姜建初、张常韧、柯汉民、李如林 |
纪检组组长 | 许卫国 |
政治部主任 | 王少峰 |
副部级专委 | 张德利、陈连福 |
任届 | 姓名 | 职务 | 任期 |
*任 | 罗荣桓 | 中央人民政府较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 1949年10月-1954年9月 |
第二任 | 张鼎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1954年9月-1959年4月 |
第三任 | 张鼎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1959年4月-1965年1月 |
第四任 | 张鼎丞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1965年1月-1975年1月 |
第五任 | 黄火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1978年3月-1983年6月 |
第六任 | 杨易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1983年6月-1988年4月 |
第七任 | 刘复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1988年4月-1993年3月 |
第八任 | 张思卿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1993年3月-1998年3月 |
第九任 | 韩杼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1998年3月-2003年3月 |
第十任 | 贾春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2003年3月-2008年3月 |
第十一任 | 曹建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2008年3月-2013年3月 |
第十二任 | 曹建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较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 2013年3月-今 |
较高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厅,政治部,反贪污贿赂总局,侦查监督厅,渎职侵权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刑事执行检察厅,公诉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死刑复核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办公室,国际合作局,司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单位检察日报社、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信息办)、机关服务中心。
团体组织中国检察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中国检察官文学艺术联合会。
《人民检察官之歌》
词作者:集体
曲作者:臧云飞
蓝天 白云 壮丽的山河
我们人民的检察官 在庄严的国徽下集合
执法为民是党的嘱托
法律监督是我们神圣的职责
为了人权保障 为了社会祥和
我们履行承诺
看阳光普照 大路宽阔
天地间我们高扬
我们高扬公平正义歌
青春 热血 不朽的史册
我们人民的检察官 在庄严的国徽下集合
清廉文明是闪光的品格
忠诚公正是我们不改的本色
为了春天永在 为了百姓欢乐
我们无怨无悔
看阳光普照 大路宽阔
天地间我们高扬
我们高扬公平正义歌
人民检察博物馆,是较高人民检察院主办、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全国性检察主题博物馆,于2007年9月在井冈山和谐苑落成开馆。
人民检察博物馆主展厅面积849平方米,共分八个部分,分别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文化大革命时期、改革开放以来的检察工作,和理论探索、对外交流、党的领导。每一部分的标题分别为:植根红都,光辉起点;历经变幻,薪火相传;建国立宪,崭新篇章;波折中断、十年浩劫;正本清源,创新发展;繁荣理论,不懈探索;对外交流,司法合作;党的领导,亲切关怀。展厅用大量的文物、图片、档案资料,配以精练的文字介绍,集中展示了人民检察七十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过的艰难曲折、振兴发展的光荣历程。
人民检察博物馆自开馆之日,就成为“传承检察文化,弘扬检察精神,缅怀先辈功绩,教育检察后人”的场所和滋养检察官心灵的精神家园。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检察人员在很长时间里没有统一的制服。1984年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较高人民法院、较高人民检察院、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穿着统一制服的几项规定》,首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配发检察制服。
84式检察制服的设计,是参考罗马尼亚、前南斯拉夫、前苏联、泰国等国家检察官服装资料,同时结合中国具体情况设计的。到1984年5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次实现了统一着装。
84式检察制服的较大特点是“军队式制服”,军事色彩浓厚。制服分为春秋、夏、冬季三种服装。夏装为米黄色,春秋和冬装为豆绿色,佩以肩章、肩徽和带有国徽的大檐帽。当时人们对检察制服的“符号”解读是:检察人员春秋季和夏季戴大檐帽,冬季戴皮帽、棉帽,帽徽为铝合金质国徽图案,表示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大檐帽前半周镶有金黄色金属帽带,表示审理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制服肩章为红底镶黄呢制长方形硬肩章,正中加一枚铝合金质圆形徽章。检察制服肩徽图案为齿轮与谷穗簇拥着五颗金星。齿轮与谷穗象征着人民,表示在全国人民支持下实施法律监督。
此后,84式检察制服经历了1988年和1991年两次小的修改,但始终保持了“军队式制服”的特点。
1988年的修改主要是将夏装由米黄色改为豆绿色,这样一年四季的检察制服就全部统一成了豆绿色。
1991年进行了第二次换装,主要变化在于增加了检察领花。检察领花为铝质,表面为金黄色,整体图案由五角星、宝剑、松叶组成。其含义是:五角星代表国家,宝剑代表行使权力与正义,松叶代表长青之意。检察领花从1991年7月1日起佩戴。该领花的特点就是“金双剑”。
2000式检察服改为西服样式,颜色也变为国际通行的藏蓝色。制服的变化也从司法“符号”方面折射出人们对于检察权、对于检察官理解的变化。到2001年7月1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改成西服式制服时,人们的解读是:这套2000式检察制服的主要特点是,全面淡化了原检察制服的军队服装制式和色彩,从颜色到款式都作了重大改革,取消了过去的大檐帽、肩章、肩徽、领花等具有军事色彩的装饰,代之以西服式制服,用国际通行的胸徽作为执法标志,颜色也改为国际流行的能体现司法权威性和严肃性的深色调。至此,检察官着装实现了从“武官”到“文官”的改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较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国家检察权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破坏经济秩序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同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一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而对于任何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较高检职权较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全国检察机关的中央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7、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较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国家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14、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15、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16、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17、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18、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19、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20、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21、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22、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23、负责其他应当由较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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