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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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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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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_首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 【2009】4号)精神,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的职责划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三)将环境标志认证初审职责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以及环境监管职责;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职责;加强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

(五)承担环境保护部下放的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负责起草全区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自治区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规和重大经济政策、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及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自治区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自治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盟市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工作,协调解决跨盟市的环境污染纠纷;监督落实自治区重点流域和区域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察和环保行政稽查工作。

(三)承担落实自治区减排目标的责任。制订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组织实施;督查、督办、核查各盟市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主要污染物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自治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自治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五)承担全区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负责自治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组织审查自治区各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自治区重大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全区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区各类环境要素污染防治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自治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和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自治区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牵头负责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 负责全区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辐射污染防治工作。

(九) 负责全区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质量分析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区环境统计、监测和信息发布的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

(十) 负责自治区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全区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负责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计划,推动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 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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