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天津市委。
建设项目。水务局,水务,市水务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09]15号),设立天津市水务局,加挂天津市引滦工程管理局的牌子。市水务局为负责全市水行政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办公室
1、协助局长组织推动机关日常工作。
2、协助局领导推动全局业务工作,督促检查主要业务工作落实情况。
3、组织安排局长办公会议,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和决议事项及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落实。
4、负责局重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安排,协调安排机关处室的业务工作会议。
5、组织起草全局性业务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或其它重要文稿。
6、组织制订机关行政规章制度,协助有关处室做好工作目标管理。
7、负责水利业务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水利通讯报道网络的业务指导和通讯报道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局机关行政公文处理和印信工作。
9、负责局公文、资料的搜集、整理、立卷、归档和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档案管理。
10、负责水利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局系统信息员的培训和信息网络的业务指导。
11、组织安排接待工作。
12、组织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议案工作。
13、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研室
1、负责水利系统政策研究工作。
2、组织拟订有关水利工作政策研究课题并组织实施。
3、组织开展水利建设、管理、改革及行业发展等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性措施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服务。
4、参与重大决策及重要文稿的拟定工作。
5、负责并组织指导水利年鉴、志书编纂修订工作。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政处
1、组织制订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
2、组织起草地方性水法规、规章,并负责报审工作;协助有关业务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向市政府备案。
3、为局重要决策和拟制订的行政措施提供法律、政策依据和意见,审核有关法制工作的文稿。
4、会同有关处室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部门制订的与水相关的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
5、承办水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及管理工作,对由局主管的法规、规章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
6、负责水利系统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拟订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或协助有关处室起草水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报告,对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
7、对全市水政监察机构、水政监察队伍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水政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8、协调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关系,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水事违法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水事矛盾、水事纠纷。
9、负责听证主持工作、申请国家赔偿案受理工作、违法行政举报受理工作、应诉工作和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
10、组织推动水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
11、负责对局属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实施审查,提出确认处理意见;承办局属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奖惩工作。
12、承担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承办的其他工作。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规划处
1、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参加市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的编制工作。
2、组织制订主要河流、海挡、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规划,提出分期整治方案。
3、审查、指导区县的水利规划。
4、负责水利专业规划的协调、汇总、指导并组织局内的审查与报审工作。
5、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措项目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概预算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投资计划。
6、负责审查水利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
7、负责水利建设工程设计标准化和基础资料整编。
8、负责水利地图的编制和管理。
9、负责水利勘测设计院的业务指导。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计划处
1、组织编制水利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投资体制改革政策,研究制订水利基建计划管理规章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办法。
3、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年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平衡和调整投资计划。
4、负责筹措水利建设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基本建设、技措、除险加固、引滦大修改造项目的计划安排,参加前期工作和设计审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6、负责水利前期工作费计划的安排。
7、负责水利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月报和年报工作,组织统计调查研究和分析,并负责各项专业统计的综合与协调工作。
8、负责各项水利投资统计数据的汇集、整理和编印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统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水资源处
1、组织实施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配置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综合规划和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制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年度供水计划。
3、组织开展水资源综合利用战略方针与政策的研究,负责起草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配置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4、组织编制全市节约用水和控制地面沉降规划,审核下达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指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推广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和先进经验。
5、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负责审查新建、扩建、改造工程项目的水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7、负责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测算和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费、节水经费和控沉经费使用计划的审查,并对执行情况监督检察。
8、组织开展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质水量检测和调查评价;负责水资源统计管理工作,定期发布水资源、水质公报。
9、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区域排污的控制,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10、负责组织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再生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11、负责审查水资源论证和水平衡测试单位的资质。
12、负责市水资源研究管理中心的日常工作。
13、负责水文水资源勘测管理中心、控沉办、城市节水部门的业务指导。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管处
1、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定有关规章制度,推行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确权划界工作。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管理的技术发展方向、经济政策及有关技术业务专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水利工程先进管理经验、先进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开展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3、负责市属河道、河口滩涂、水库、海堤、闸站、湖塘洼淀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制定水利工程管理规划和年度管理计划,并检查督促实施,研究制定管理标准,组织管理考评。
4、组织实施重要水工建筑物的观测和安全鉴定;负责防汛抢险技术培训和指导,处理有关工程安全和可运用等方面的问题。
5、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行洪河道除险加固及局直属水利工程的维修计划,并检查督促实施;参与市管河道、水库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和竣工验收及应急度汛工程项目的审核。
6、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7、组织新建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交接和水利工程建设后的评价工作。
8、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开发利用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9、归口管理水利行业绿化工作,承担局绿化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负责库区移民和扶贫的有关工作。
11、汇总全市国有水利工程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负责组织水利工程资料的整编、刊印。
12、负责河道闸站管理总所、北大港水库管理处、引滦入港管理处的业务指导;对引滦工管处实行宏观业务指导。
13、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技处
1、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水利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重大科技项目联合攻关。
3、负责组织全市水利系统科研项目的鉴定、验收评奖和科技成果的申报工作。
4、负责组织水利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技普及工作。
5、组织落实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技术监督工作。
6、负责水利科技信息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通讯系统项目的审查工作。
7、负责外事管理和水利科技对外交流工作。
8、负责水利系统知识产权和专利管理工作。
9、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保密和水利科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10、指导局属单位和区县水利科技工作,负责通讯处和水利科学研究所的业务指导。
11、负责局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水利学会的日常工作。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处
1、依照国家财政、财经政策和法规,研究制订水利行业各项经济调节措施和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制订水利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拟定水利经济政策,起草有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
3、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制订财务考核和各项增收节支措施,促进收支计划的实施。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水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核算、价格等管理工作。
5、负责水利资金的筹措、调配和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平衡和调整资金使用计划。
6、编制下达各项水利资金预算和专项资金计划,并掌握预算执行情况和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年度预算的调整工作。
7、审核、汇总财务预、决算及水利工程竣工决算,负责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统计和分析,汇总分析全局资金使用情况,为领导提供财务信息。
8、主管局属单位财务工作,组织开展税收、物价大检查,负责纠正和处理财务违纪问题;指导区县水利部门的财务工作。
9、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令、法规和制度,制订全市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指标考核、产权登记和资产的报废、清理、调拨、购置的审核,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0、指导局属企业和水利系统综合经营工作;负责水利经济统计工作。
11、负责局属单位专控商品购置的审核工作。
12、会同有关部门落实政府采购工作。
13、负责水利系统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
14、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事处
1、负责局机关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机关人事管理,指导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2、负责局系统机构设置、职责制定、人员编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工作目标管理工作。
3、负责职工调配、劳动工资管理、劳动仲裁和劳动人事统计工作。
4、负责职工的考核、奖惩管理工作;承办科级干部任免的有关工作。
5、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和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人技术等级培训考核、技师评聘和岗位培训。
6、负责职工社会保险,办理退休、退职有关工作,研究制订与社会有关保险相适应的管理办法。
7、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8、负责编制局系统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继续教育、技术业务培训管理工作。
9、负责局系统侨务、民族、人武和妇女儿童工作。
10、负责局系统国家安全工作,办理出国人员政审和有关手续。
11、负责局机关人事档案管理,对局属单位人事档案管理进行指导。
12、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处
1、对局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国家财经政策和法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内部控制制度;
(3)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决策;
(4)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5)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经济效益。
2、负责组织对局属单位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
3、负责组织对各项水利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4、负责组织对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
5、组织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6、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拟定水利系统及本单位的内审规章、制度。
7、参与水利各项经济调节措施和局财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制订。
8、负责水利系统内审工作业务指导,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开展内审工作。
9、承办审计机关委托或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卫处
1、负责局系统及局属大型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保卫工作。
2、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局系统发生的政治、刑事案件,处理内部治安案件。
3、负责局系统内保工作和局属单位各治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指导基层单位搞好治安保卫工作,推动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
4、负责要害部位的审核报批,督促检查要害部位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措施的落实。
5、负责局系统交通安全和防火安全的管理工作,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做好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7、完成上级公安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委办公室
1、协助党委贯彻落实局党委中心工作,对党群部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2、组织安排局党委会议,负责起草党委会决议纪要和会议决议事项及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落实,负责局中心组学习安排。
3、负责起草局党委年度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和其它重要文稿及党委部门文稿的审核。
4、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任务的宣传教育。
5、负责局系统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水利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秘书处的工作和局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6、负责政工系列职称评定工作。
7、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系统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8、负责党群部门公文处理、信息反馈、来信来访、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局系统保密工作,承担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组织部
1、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建设工作。
2、负责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处级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考察、奖惩及任免事项等有关工作。
3、负责处级后备干部教育培训、考核考察和培养选拔的有关工作。
4、负责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配合纪检部门抓好党员、各级党组织和处级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
5、负责组织党员、干部理论培训工作;负责党校管理工作。
6、负责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7、负责局系统统战工作和党的知识分子工作。
8、负责党员和有关干部统计工作。
9、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室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局党委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局机关公务员及局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3、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局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协调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承担局纠风办的日常工作。
4、检查局属党组织和局党委管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职权范围决定或取消对违纪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5、调查处理局机关公务员和局任命的其他领导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6、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局属单位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报送的有关案件。
7、会同组织、宣传部门搞好党风党纪教育。
8、检查指导局属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负责局系统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9、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委及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老干部处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老干部的方针、政策及我局的有关规定,负责局机关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2、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政治时事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3、协助局机关离退休党支部搞好党员、干部的管理教育。
4、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参观疗养等服务工作,帮助离退休人员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负责局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建设与管理,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
6、负责老干部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会
1、指导局系统工会工作,负责局机关工会工作。
2、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工作,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
3、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活动。
4、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思想道德、科学文化和法制、纪律教育。
5、配合有关部门贯彻《劳动法》和其他劳动法律、法规,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
6、协助有关部门办好集体福利事业,搞好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7、组织职工开展业余文化、体育活动,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8、负责女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9、负责工会会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团委
1、负责局系统团的工作和青年工作。
2、贯彻执行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布置的工作,负责团员、青年的思想教育,组织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
3、加强团的各级组织建设,培训团的干部,做好组织发展和离团工作及团费的收缴、使用、管理。
4、负责先进团员、青年的表彰和失足后进青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5、协助有关部门对青年职工进行晚婚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
6、负责向党组织推优,反映青年的意愿和要求,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机关党委
1、负责局机关党员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理论,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2、负责局机关党的建设、组织生活管理、组织发展和党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3、领导局机关各支部在工作中发挥党支部的保证、监督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创先评优工作。
4、负责局机关纪检委工作。
5、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和作风建设。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贯彻执行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地方性水行政管理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市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水务方面的专业规划;拟定水务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除涝的论证工作。
(三)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防潮、排水、除涝、抗旱工作;负责蓄滞洪区和重要水务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四)统一管理水资源,拟定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知道雨水、洪水、再生水的开发利用,负责海水淡化工作;负责对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办理取水许可证工作;负责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全市水问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重要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六)负责本市水务工程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水务工程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负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务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七)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负责自来水和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区县供水、
排水管理工作。
(八)统一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工作。
(十)组织指导农村水利建设;管理水库渔业。
(十一)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主管本市河道、水库、湖泊、海堤;负责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河湖及河口、海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河道、水库、护堤护岸林木砍伐的管理工作;负责水库移民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引滦、南水北调及其他外调水源的输水和管理工作;负责引滦工程和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工作;负责跨界河流的对外协调工作。
(十四)组织编制水务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范、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市水务行业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拟定水利、供水、排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水务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承担水务系统相关国有资产的监督责任。
(十六)负责水务方面的行政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负责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查处涉水违法行政案件;协调部门间和本市区域间的水事纠纷。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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