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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设16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行政财务处)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管理机关财务及国有资产;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二)法规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统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核准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发表尚未公布的全市性统计资料。(三)设计管理处
拟订本市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组织拟订全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统计调查计划和地方统计制度;拟订地方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区县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四)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本市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提供全市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全市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指导综合统计基础工作。(五)国民经济核算处
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组织全市投入产出调查;开展资源环境核算及新兴产业核算;整理和提供全市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开展分析研究;监督管理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金融业统计调查有关工作。(六)监测与评价处
研究建立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监测与评价制度及指标体系;建立区县功能定位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监测;对重点经济和社会领域的运行实施监测评价;参与区县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进行统计分析。(七)工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八)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房地产市场的统计监测评价;综合整理和提供全市房屋、公用事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九)贸易外经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不含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服务业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一)新产业经济统计处
拟订全市文化创意、旅游会展、体育、物流等新兴产业的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实施新兴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新兴产业的统计监测评价;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二)农村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三)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工资统计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四)社会科技统计处(开发区分局)
组织实施全市科技、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及各类开发区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市对妇女儿童两个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评价;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五)能源与资源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能源和资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市及各区县节能、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评价;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十六)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外事等工作;承办协管区县政府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本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审的有关工作;指导统计教育和培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地方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统计标准的实施;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及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区县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区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的普查及专项调查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能源、投资、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旅游、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负责组织各区县、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七)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各区县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九)依法协管区县政府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导本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统计教育和培训,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监督管理区县政府统计部门由市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负责拟订本市统计信息工程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并管理本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建立和管理全市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础数据库,组织制定各区县、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区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36号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强化对区域发展及产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为中央在京单位提供统计服务的职责。
2.加强对各区县、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3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19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29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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