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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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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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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省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冀(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河北行政学院。

(十三)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管理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党务、机关财务后勤、离退休干部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就业政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拟订;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内设机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宣传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和厅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二)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三)法规处(政策研究处)。

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省行政管理学会的日常事宜。

(四)规划统计处。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

(五)基金和财务处。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厅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厅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就业促进处。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军官转业安置处(河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

(十一)职称管理处(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的管理;拟订全省职称考试有关政策,监督指导职称考试。

(十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十三)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全省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指导全省发展农民工劳务经济;组织协调农民工统计,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农民工信息建设;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承办省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劳动关系处。

拟订全省企业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省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地方劳动标准;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十五)工资福利处。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机关福利费管理和省部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

(十六)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参与拟订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审核省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负责全省特殊工种的认定和管理;拟订全省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审核;承办全省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批。

(十七)失业保险处。
拟订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负责审核省属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拟订失业管理办法,指导建立失业登记制度,承担失业统计。

(十八)医疗保险处。

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省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实施资格管理;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企业离休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九)工伤保险处(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省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方面拟订返乡农民工养老保险及其他社会保险与农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二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全省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负责全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和统计;参与拟订全省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监督基金投资运营情况;负责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员资格;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的审计。

(二十二)调解仲裁管理处(信访工作处)。

组织拟订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指导全省并参与中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跨区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建立全省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体系建设;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负责本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二十三)劳动监察局。

拟订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参与处理由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承担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制定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负责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一、二处。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河北省外国专家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外国专家局为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主管全省引进国外智力的行政机构(正处级)。

主要职责

河北省外国专家局管理来冀工作的外国专家(包括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来冀的外国专家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专家)和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及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发展规划,拟订智力引进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协调引进国外智力中的重大事项;拟订并完善外国专家来冀工作及本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境)培训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承办全省聘请外国专家及出国(境)培训人员计划方案的审核报批工作;统计、分析聘用外国专家及派员出国(境)培训情况。

(三)编报全省引进国外智力专项经费分配方案,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筹措国家拨款外的智力引进机动资金。

(四)指导、协调并组织实施全省重点聘请外国专家规划;承担科教文卫等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认可;承担外国专家身份确认并办理外国专家来冀工作许可等事宜;负责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五)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办理使用国家和省专项经费出国(境)培训人员的申报事宜,负责其他出国(境)团组培训项目的备案;负责对出国(境)人员的国外监督,查处出国(境)培训中的违规行为。

(六)承担有关智力引进的对外联络,开辟智力引进渠道;负责与外国官方机构及其他组织建立人才交流与合作关系,并签订有关协议。

(七)对聘请和推荐外国专家、承办出国(境)培训业务的单位及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服务。

(八)监督、协调、指导全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并提供政策服务,帮助处理智力引进中的重大事件。

(九)建立智力引进服务体系,指导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工作,培育引进国外智力人才市场;组织协调海峡两岸和港澳地区的人才交流;建立引进国外智力信息网络,完善省级国外人才资源库。

(十)建立智力引进成果推广体系,拟订成果鉴定评估、表彰奖励及推广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省政府对有重要贡献外国专家的“燕赵友谊奖”奖励事宜;承担引进国外智力宣传工作,组织有关智力引进经验交流。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引进国外智力协调领导小组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

河北省外国专家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机构简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办事指南/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项目名称: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项目编号: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管辖范围: 省直属企业、外省企业在我省的分支机构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方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5】9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

申报条件: 符合《关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 

申报材料: 企业申请文件、《河北省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相关岗位员工签名等。

办理程序: 企业持申报材料到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承办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承 办 人: 郜云海
办公地点: 1315室

联系电话:

地 址: 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审查方式: 网上审批、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审 核 人: 刘建平 

联系电话:

审批权限: 主管副厅长 

办结时限: 材料齐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公开形式: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公开、文件公开、公开栏公开、新闻媒体公开

公开时间: 长期公开

服务承诺: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申诉途径: 对许可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招生简章和广告、聘任校长的审批、审查、核准

(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管辖范围:省直社会组织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申报条件:申办社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申报材料: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为筹备设立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但是,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1、申请筹设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联合办学的,出具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赠财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2、申请正式设立社会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3、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正式设立中的(3)(4)项内容。

办理程序:1、具备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筹设;2、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提交有关材料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设立,审批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4、审批机关对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到登记机关登记;6、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提交正式设立时应提交的材料。

承办部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

人员编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161名(含省外国专家局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6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人才兴冀工程办公室处级领导职数1名、宣传办公室处级领导职数1名、离退休干部处领导职数4名、省外国专家局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6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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