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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3年——巴黎公约
1886年——伯尔尼公约
1891年——马德里协定
1893年——BIRPI成立
1925年——海牙协定
1960年——BIRPI迁至日内瓦
1967年——WIPO公约
1970年——WIPO成立
1970年——专利合作条约
1989年——马德里协定议定书
1996年——WIPO版权条约
2000年——专利法条约
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战略方向和活动的所有决定,均由成员国做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常年负责协调由成员国组成的各个机构召开的正式和非正式会议。
领导机构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以下组成机关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决策机构。这些机构每两年在9、10月份在日内瓦举行一次例会,隔年举行特别会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会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调委员会;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各项条约分别设立了各联盟成员国大会(如PCT联盟大会;马德里联盟大会等)。
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特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系根据大会为特定目的,例如为确定是否需要制定新的条约规定,而通过的决定设立。
专利法常设委员会(SCP)
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法律常设委员会(SCT)
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
信息技术常设委员会(SCIT)
如果常设委员会认为已经朝着通过条约的方向取得足够进展时,大会可决定召开外交会议。这是一种高级别的成员国会议,纯粹是在关于新条约的谈判进入到较后阶段,为最终完成谈判工作而召开的。
其他常设性委员会各项国际分类条约(即《洛迦诺协定》、《尼斯协定》、《斯特拉斯堡协定》和《维也纳协定》)均成立了常设性专家委员会,任务是定期修订和更新各分类体系。各领导机构均可视需要成立委员会。
工作组常设委员会或其他机构可决定设立工作组,对某一具体问题进行更详细的审查(如计划和预算委员会第八届会议设立的不限成员名额的工作组)。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中国1985年加入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加入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1999年1月,中国共加入了该组织管辖的12个条约。
2008年7月31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表2008年《世界专利报告》称,2006年世界专利申请量高达176万件,比2005年增长了4.9%。中国、韩国和美国专利申请量的增长促进了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报告认为,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证实创新活动日益国际化。报告说,2006年日本的专利申请量为514047件,美国为390815件,韩国为172709件,德国为130806件,中国为128850件。由于国内提交的专利申请量显着增长,中国在世界专利申请量总数中的份额大大提高,2000年至2006年,中国所占份额已从1.8%增至7.3%。2005年和2006年之间,中国、韩国和美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总数分别增长了32.1%、6.6%和6.7%。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
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专利法。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商标法。我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增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
着作权法。我国着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实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在第七节,以八条的篇幅,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1994年6月16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发表
白皮书分三部分: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立场和态度;二、中国具有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三、中国具有完备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体系。
白皮书说,中国政府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真诚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白皮书在结束语指出,世界上总有某些人视而不见中国的发展变化,不顾基本的事实,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妄加评论。对此论调,无需争辩,事实是*回答。
截止2013年4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有185个成员国
(持续添加中)
·Afghanistan | ·Gabon | ·Norway |
·Albania | ·Gambia | ·Oman |
·Algeria | ·Georgia | ·Pakistan |
·Andorra | ·Germany | ·Panama |
·Angola | ·Ghana | ·Papua New Guinea |
·Antigua and Barbuda | ·Greece | ·Paraguay |
·Argentina | ·Grenada | ·Peru |
·Armenia | ·Guatemala | ·Philippines |
·Australia | ·Guinea | ·Poland |
·Austria | ·Guinea-Bissau | ·Portugal |
·Azerbaijan | ·Guyana | ·Qatar |
·Bahamas | ·Haiti | ·Republic of Korea |
·Bahrain | ·Holy See | ·Republic of Moldova |
·Bangladesh | ·Honduras | ·Romania |
·Barbados | ·Hungary | ·Russian Federation |
·Belarus | ·Iceland | ·Rwanda |
·Belgium | ·India | ·Saint Kitts and Nevis |
·Belize | ·Indonesia | ·Saint Lucia |
·Benin | ·Iran (Islamic Republic of) |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
·Bhutan | ·Iraq | ·Samoa |
·Bolivia (Plurinational State of) | ·Ireland | ·San Marino |
·Bosnia and Herzegovina | ·Israel | ·Sao Tome and Princi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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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unei Darussalam | ·Japan | ·Serb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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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e Verde | ·Latvia | ·South Africa |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 ·Lebanon | ·Spain |
·Chad | ·Lesotho | ·Sri Lanka |
·Chile | ·Liberia | ·Sudan |
·China | ·Libyan Arab Jamahiriya | ·Suriname |
·Colombia | ·Liechtenstein | ·Swazi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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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go | ·Luxembourg | ·Switzerla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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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te d Ivoire | ·Malawi | ·Tajikist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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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ba | ·Maldives | ·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 |
·Cyprus | ·Mali | ·Togo |
·Czech Republic | ·Malta | ·Tonga |
·Democratic People s Republic of Korea | ·Mauritania | ·Trinidad and Tobago |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 ·Mauritius | ·Tunisia |
·Denmark | ·Mexico | ·Turkey |
·Djibouti | ·Monaco | ·Turkmenist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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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uador | ·Morocco | ·United Arab Emirates |
·Egypt | ·Mozambique | ·United Kingdom |
·El Salvador | ·Myanmar | ·United Republic of Tanzania |
·Equatorial Guinea | ·Namibia |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
·Eritrea | ·Nepal | ·Uruguay |
·Estonia | ·Netherlands | ·Uzbekistan |
·Ethiopia | ·New Zealand | ·Venezuela (Bolivarian Republic of) |
·Fiji | ·Nicaragua | ·Viet Nam |
·Finland | ·Niger | ·Yemen |
·France | ·Nigeria | ·Zambia |
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通过表彰世界各地的发明家、创造者和创新企业的成就,WIPO奖励项目旨在帮助营造一种创新和创造在社会各个层面得到鼓励的文化。WIPO奖产生的宣传效果也有助于更多的人认识知识产权制度如何为创造和创新服务。
WIPO仅考虑*或国际比赛和展览主办方的获奖提名。参加奖励项目的申请应当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并至少在活动开始前三个月转给WIPO,每类奖、每项活动限一个奖项。
获奖者的选择程序由主办方负责,在WIPO规定的指导方针框架内进行。WIPO奖应作为*奖项颁发。
发明奖WIPO发明奖于1979年设立,以支持本组织推动全世界发明和创新的活动,并通过表彰发明人为国家财富和发展所做的实质贡献,提升他们的形象。
创意奖WIPO创意奖设立于2001年,用以表彰受版权及相关权保护的作品的创作者,包括信息技术、互联网和虚拟世界中所用作品的创作者和制作者。
创新企业奖WIPO创新企业奖的创立宗旨是促进公司和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并提高公众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对企业有哪些好处的认识。
国际在线消息:据新华社电,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8日启动了一个名为“WIPO GREEN”的数据库,以便在寻求共享创新和环境友好型技术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群体间建立联系。
该数据库提供范围广泛的绿色技术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资产,并允许个人和企业挂牌公示绿色技术需求。其技术来自中小企业、跨国公司、创新者和全球高等院校等诸多机构。该数据库可免费查询,目前已有35个合作伙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称,新数据库将新技术的所有者与寻求将绿色技术商业化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绿色技术的个人或企业建立联系,旨在加快绿色技术的创新和传播,推动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根源可追溯到1883年。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诞生了。这是*部旨在使一国国民的智力创造能在他国得到保护的重要条约。这些智力创造的表现形式是工业产权,即:发明(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
《巴黎公约》于1884年生效,当时有14个成员国,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诸如举办成员国会议等。
1886年,随着《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缔结,版权走上了国际舞台。该公约的宗旨是使其成员国国民的权利能在国际上得到保护,以对其创作作品的使用进行控制并收取报酬。这些创作作品的形式有:长篇小说、短篇小说、诗歌、戏剧;歌曲、歌剧、音乐作品、奏鸣曲;绘画、油画、雕塑、建筑作品。同《巴黎公约》一样,《伯尔尼公约》也成立了国际局来执行行政管理任务。
1893年,这两个小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被称之为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常用其法文缩略语BIRPI)的国际组织。这一规模很小的组织设在瑞士伯尔尼,当时只有7名工作人员,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
随着知识产权变得日益重要,这一组织的结构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1960年,BIRPI从伯尔尼搬到日内瓦,以便与联合国及该城市中的其他国际组织更加邻近。
1967年7月14日,“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便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
1970年4月26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
1974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一个专门机构,肩负着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任务,这一任务得到了联合国会员国的承认。
197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搬入联合国总部大楼。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世界贸易组织(WTO)签订合作协定,从而扩大其在全球化贸易管理中的作用,并进一步证明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2009年7月2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部启动“发展与创新研究之资料取得”(AccesstoResearchforDevelopmentandInnovation,简称Ardi)计划,免费提供低度开发国家政府知识产权部门、大学和研究机构线上使用特定的科学、技术期刊,开发中国家则可用低廉的价格使用这些期刊。
全球创新指数(GII)项目由欧洲工商管理学院于2007年启动,目的是确定怎样找出有关的指标和方法,更好地体现各国的创新财富,可以用研究论文数量和研发(R&D)支出水平等传统创新措施之外的方法对创新表现进行评估。
2012年全球创新指数的计算方法是取两个次级指数的平均值;创新效率指数是取两个次级指数的比率。创新投入次级指数衡量的是可以体现下列五大创新支柱活动的国家经济要素:(1)机构,(2)人力资本与研究,(3)基础设施,(4)市场成熟度,和(5)企业成熟度。创新产出次级指数体现的是创新成果的实际证据,由两个支柱组成:(6)知识与技术产出,和(7)创意产出。
2012年7月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布“2012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报告显示,排名前三位的为瑞士、瑞典和新加坡,与2011年的排名相同,中国香港排名第八位,中国大陆为第三十四位。
全球创新效率整体指数2012年全球创新效率整体指数中,中国和印度在前十名中处于领先位置。效率指数前十位中,有四个是中低收入国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条约分三大类。
保护条约(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reaties)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 ,1886年通过。
发送卫星传输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Brussels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Distribution of Programme-Carrying Signals Transmitted by Satellite)。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Geneva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Madrid Agreement for the Repression of False or Deceptive Indications of Source on Goods),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1958年在里斯本较后修订。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Nairobi Treat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Olympic Symbol)。
专利法条约 (Patent Law Treaty)。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 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在巴黎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较后修订。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
商标法条约 (Trademark Law Treaty -- TLT),1994年10月在日内瓦缔结。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 ,1996年12月20日通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 ,1996年12月20日通过。
保护体系条约(Global Protection Sustem Treaties)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1970年6月19日缔结。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在马德里缔结,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较后修订,1989年增订了议定书。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The Hagu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Deposit of Industrial Designs)。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Budapest Treaty on the 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of the Deposit of Microorganisms for the Purposes of Patent Procedure),1977年4月28日缔结。
保护原产地名称和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Lisbon Agre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Appellations of Origin and Thei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分类条约(Classification Treaties)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Locarno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s)。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Goods and Services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尼斯协定”),1957年在尼斯缔结,1977年在日内瓦较后修订。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Strasbourg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 (Vienna Agreement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the Figurative Elements of Marks)。
此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4年4月在马拉加什缔结,是不属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一个主要知识产权条约,它于1995年1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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