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博会4月启幕。武汉市节能商会,武汉市节能协会。
节能产业发展服务中心。武汉市节能协会,武汉仲裁委员会节能环保行业仲裁中心,武汉市节能商会。
*章 总则
*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武汉市节能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WUHAN ENERGY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WHEC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武汉市各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以及从事节能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织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节能工作,积极推广节能产品、节能技术,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为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我市节能行业的协调组织工作,促进我市节能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开展各项节能活动,提高我市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我市单位GDP能耗指标,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现代化生态新武汉做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33号广源大厦12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任务:
1、宣传党和政府的节能方针政策。对我市能源利用发展规划、新能源开发、能源管理、节能技术进步以及国内其它省市(含国外)发展现状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为企业提供政策、产品、技术咨询。
2、向会员单位提供搜集、整理到的国内外科技、经济节能信息资料、开拓信息渠道;帮助会员单位培训各类技术、管理人才,对企业及会员单位的节能改造和管理成果进行总结交流、组织推广,适时编辑出版与本协会有关的刊物。
3、为企业牵线搭桥,对优秀节能产品进行评估、鉴定和推荐。组织节能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技术方案及管理方案的咨询服务。
4、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及建议。协助完成政府及有关部门交给的调查和咨询任务,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
5、加强会员自律工作,制定协会会员共同遵守的约束性公约和条例,协助政府做好节能管理工作。
6、积极发展与国内、外相关的经济组织的关系与合作,组织协助会员参加市内、外(含国际)节能产品的展览(展销)会,并进行技术交流。
7、开展与国内外的节能技术合作,促进节能产品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8、参与武汉市行业标准制定,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9、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生产、使用节能产品、从事节能服务和从事节能科研的单位;
4、在节能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的专长和影响,或者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批准并交理事会备案;
3、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获得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协会的保护;
7、对于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包括各种形式的培训讲座、学术讨论、对口交流、专业化协作人才培训、国内、外考察等),会员单位可以优先照顾;由协会主办的各种信息资料或刊物,可以优先获取,对协会开展的管理技术、投标咨询和项目设计等服务性项目,会员单位享有一定的优惠。
8、会员单位免收会费。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公约和决议,维护会员的共同利益;
2、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及时提供该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和有关资料;
3、积极支持和参加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宣传本协会的宗旨方针、促进协会的发展;
4、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凡是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较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档案管理”规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上述负责人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经费支出:
1、编印、邮寄刊物、资料、联系电话及书信等费用;
2、组织和参加各种活动的开支;
3、邀请国内、外专家或学者作学术报告或讲课费用;
4、购置协会办公用品等费用;
5、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生活福利等开支。
6、聘请各类专业人员提供专项服务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并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1年9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1、提供节能环保法律、仲裁咨询服务
武汉市节能协会和武汉市仲裁委员会联合成立了“武汉市节能环保行业仲裁中心”,努力为节能环保企业提供法律诉讼服务和法律非诉讼服务,以推进武汉市节能市场的规范化进程、完善节能服务产业的诚信体系建设。
2、提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咨询服务
武汉市节能协会响应国家在“十三五”期间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号召,配合主管部门武汉市发改委开展各项相关领域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面向社会提供相关专业性服务。
3、提供推广国内外优秀节能技术咨询服务
武汉市节能协会响应国家政策、积极推广优秀节能环保技术。协会系统整合了国内外工业、建筑、新能源等方向节能环保领域中,相关优秀技术和产品推荐给适用企业,希望能对企业在“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工作有所帮助。
4、提供节能环保投融资咨询服务
武汉市节能协会与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并已获得节能专项授信资金人民币50亿元;并将根据企业的投融资需求量身定制服务方案,为广大节能环保企业提供综合性菜单式投融资服务(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服务)。
5、提供节能环保项目申报咨询服务
武汉市节能协会全力为节能环保企业申报各类项目,特别在争取优惠政策的过程中提供咨询和有力协助。帮助企业及时获取申报信息,协助编制申报材料,简化申报程序,为节能环保型企业的成长与发展提供专业服务。
6、提供节能环保会展咨询及技术交流服务
武汉市节能协会为加强全民节能环保意识,开展多方位技术交流运作,为从事节能环保行业的各类机构和人才提供交流和合作平台。通过举办会展交流的方式,为国内外先进节能环保产品技术进入华中市场做好支点和平台建设。
7、提供节能环保人员培训咨询服务
武汉市节能协会努力推进武汉市节能环保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人才的培养工作,为会员单位搭建节能环保人才输送桥梁,为进一步推进武汉市的节能环保工作做好基础准备工作。
8、提供节能环保第三方节能量认证咨询服务
武汉市节能协会和省内多家质检机构(涵盖工业、电力、建筑、交通等多项领域)建立了合作关系,可提供第三方节能量认证咨询综合性服务,协会希望能通过此项工作为节能市场的健康成长,履行监督和保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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