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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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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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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浙江省文物局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

研究拟订全省文博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基建等工作,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专项经费管理;编制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统计资料;负责文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组织工作;承担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文物安全处

负责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安全工作;研究拟订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定、应急预案;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申报、审批和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核认定;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活动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文物法制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文物的司法鉴定工作。

(三)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负责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负责文物资源和世界遗产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工作;承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负责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相关审核、审批事项及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认定工作;负责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工地进行拍摄等事项的审批;承担考古发掘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指导博物馆工作;负责国有文物库房工程项目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负责博物馆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管理;协调文物保护科技、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国有文物定级鉴定,负责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及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审核;承担文物拍卖、文物进出境的管理;指导协调社会珍贵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征集工作。

概要/浙江省文物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是省文化厅管理的主管文物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二、主要职责/浙江省文物局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

(二)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

(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批、审核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核准、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省文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评审工作。

(八)负责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和藏品管理的科技、信息化工作,负责省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

(九)负责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与鉴定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及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浙江省文物局

省文物局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7名。

一、职责调整/浙江省文物局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文物科技和社会文物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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